[請益] 教學方法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想也知道)時間9年前 (2016/10/27 14:19), 9年前編輯推噓15(1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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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推文看到有人問教學方法有沒有智慧財產權 覺得很有趣 認真查了一下 http://www.omniservice.com.tw/law/html/_11zo_2gbpoymua.html 這邊說我國法律沒有對教學方法有保護 所以我想試試找個類似案例 Q.大學生模仿藝人舞蹈表演,是否有違反智慧財產權?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3&ctNode=7561&mp=1 如果把教學方法視作一種表演,而享有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 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 我想公立學校教學是1~4都滿足,5不符合 因此有待商榷。 不過有沒有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跟公不公開是兩回事 假設你為自己的教學方法申請了智慧財產權保護 那提出申請就等於公開了 因為審請了就都查的到 當然會有人說著作完成當下就受保護 不管有沒有申請都一樣 還是一樣 有沒有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跟公不公開是兩回事 所以如果有人用了你公開授課的教學方法 還是照樣吉他 OK 前提就是確定我國智慧財產權範圍包含教學方法就是了 另外也常聽到教師為了段考題目有沒有智慧財產權起爭議 應該也很多人都查過了,就讓我雞婆一下 http://www.tht.edu.tw/copyright/cr06006.asp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學校教師出題符合教育局的「命令」,所以也沒有著作權法 所以依照此例,教師甄選無論是筆試還是口試題目,也都不享有著作權 不過還是那句老話,有沒有著作權,跟要不要公開是兩回事 所以我是支持老師抓題庫的啦 畢竟醫生的主要工作是開藥,不是製藥 當老師的有能力審題跟選題 我已經覺得對得起薪水了 和平 理性 勿戰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90.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77549148.A.4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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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學校工作而衍生的東西,沒著作權。課餘自行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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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著作權。課餘研發的東西拿到課堂用呢?眉角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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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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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問的是教學方法 如果教學方法沒有產權 那課內課外都沒有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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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有一次我教學演示,用我自己手繪設計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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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單。因為是演示所以有發給觀課的老師。一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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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某位老師的班,問學生他們之前有上過什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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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拿出之前老師的教材給我看,我看到那位老師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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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學習單直接印給學生。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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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真的感覺非常不舒服,因為那是活動課程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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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她用了那張學習單就表示她copy了我整套課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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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其實要使用禮貌問一下就可以,在完全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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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發現自己被抄襲真的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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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 教具這種東西100%有著作權 當然學習單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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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就告 吉什麼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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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告就告 吉什麼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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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舒服 +1 看過同科有老師直接copy別的老師自編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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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悲還刻意掛上 XXX老師 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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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我用我的自編講義時,真的很不想被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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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畫自己的Logo,所有自己的東西出來都會+浮水印 給檔案也只給pdf,不給原始檔,現在越來越多同事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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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湄定義教學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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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豆... 教學方法就是指整個經過設計的教學流程 或是回應技巧 等等之類沒有具象化的東西 (解釋的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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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根據你提供的第一個連結,教學法是沒有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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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著作權。呃,你確定自己有先看過連結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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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綜合上下文意判斷裡面的著作權 推測應該指的是包含在教學法的教材 不是教學本身 大概就是自編講義這類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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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為什麼告會變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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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忘了 QQ 就跟風一下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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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跑步游泳一樣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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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mail9527 (36.231.90.150), 10/27/2016 2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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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要怎麼告,她是代理老師一年就走了,我連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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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她這樣做很不尊重人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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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都很樂意分享,只要問我能不能使用,我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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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意同意。但拿了我公開觀課的學習單(以及直接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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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活動)直接假裝成自己設計的課程拿回去自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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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死不死我又接她的班,當下看到的感覺真的滿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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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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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告不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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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吉他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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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告跟吉很像,告吉吉吉告告告告吉告告吉告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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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愛告人』←講這句話容易被告,所以告就變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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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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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理解,既然是在利他的前提下製作的教材,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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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又希望功績可以回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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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補教師或是代理教師,必需保衛自己的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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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把教法視為自己財產可以理解,但正職老師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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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未經許可模仿自己教學=不許別人未經許可讓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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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到更好的東西 分析起來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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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4PnSGl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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