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逆轉!宜蘭國三女學生校外墜樓亡 一審免責二審判學校應國賠264萬元
逆轉!宜蘭國三女學生校外墜樓亡 一審免責二審判學校應國賠264萬元
https://reurl.cc/M3gExv yahoo/周刊王CTWANT |高瑀彤 2025年5月21日 週三 下午5:44
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9年級張姓女學生,2020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自行離校,至羅東鎮
民生市場頂樓墜樓身亡事件,家長悲憤提告羅東國中、校長、輔導老師、班級導師、科任
老師國賠645萬元,宜蘭地院一審判決家長敗訴,家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21日判決,改
判校方應國賠264萬元。
家長指控,張女於意外發生前即有自傷行為,應被列為高關懷學生,但校方明知卻未落實
輔導機制。張女當日上午10時前離開教室,但任課老師吳姓、張姓與黃姓教師均未發現異
狀,亦未依規定即時通報學生失蹤,且事發當時,校園出入口未有嚴格控管,大門與圍牆
形同虛設,加上監視器雖有設置卻無人即時監看,導致女學生離校後竟無任何人知情。
女學生離校後步行前往羅東鎮民生市場,於上午11時許登上市場頂樓後墜樓,校方卻遲至
中午才發現張女失蹤,經報案協尋,直到下午2時44分才由民眾發現墜樓女學生,立即送
醫急救,但距離事發已相隔約三個半小時,喪失黃金急救時間,最終因創傷性休克不治。
家長認為,校方違反義務的過失行為,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與女兒死亡有相當因
果關係,因而訴請校方、校長、導師、輔導老師、3名科任老師連帶賠償645萬元,宜蘭地
院一審認為校方沒有疏失,判決免賠,家長則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判決21日出爐,法官認為羅東國中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導致本件事故
發生,確實負有過失責任,故廢棄原判決部分內容。然而,張女於事發前五日曾就醫,病
歷中明確顯示其有極高自殺風險,張女父母對女兒有保護與教養之責,應事先告知校方張
女的心理狀況,以利學校提供適當輔導與防範措施。但家長並未將相關資訊告知學校,間
接導致憾事發生,因此同樣負有過失責任。
在綜合考量下,法院認定家長與校方應各自承擔50%的過失責任,羅東國中需賠償張女父
母近新臺幣265萬元。而校長及教師部分,由於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
具有特別規定,並非故意促使憾事發生,且家長已獲賠償金,無法適用同法第184條一般
侵權行為規定,故校長及教師們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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