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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國中] 接行政的問題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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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請假規則(教育部101年4月27日臺參字第1010071923C號令修正發布). 第八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
(還有19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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