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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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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合憲. 若因此 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違憲. 如未修法 聲請人得到一年後考教甄的權利.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 六款(即一0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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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254594.shtml.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還有34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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