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jung)時間13年前 (2012/07/28 22:29), 編輯推噓6(6016)
留言2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tangho66 (謝謝你~~9527~~)》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254594.shtml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 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 : 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 : 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 :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 釋憲理由書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完全扼殺 : 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因自省自新後能再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 : 學,才是體現教育真諦的典範。 :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 另外,釋憲文指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 : 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憲 : 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 這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 : 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 : 、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結論: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合憲 若因此 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違憲 如未修法 聲請人得到一年後考教甄的權利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 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 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 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 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 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174.30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241.174.30 (07/28 22:3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241.174.30 (07/28 22:43)

07/29 10:23, , 1F
就算法令失效,經過"打聽"之後,那個曾經行為不檢
07/29 10:23, 1F

07/29 10:23, , 2F
的前教師也很難考上教職
07/29 10:23, 2F

07/29 11:09, , 3F
我曾經跟大頭一言不合有語言交鋒,然後他就說要用"行
07/29 11:09, 3F

07/29 11:10, , 4F
為不檢有損師道"來辦我,因為我頂撞上司...Orz
07/29 11:10, 4F

07/29 11:40, , 5F
教評會當打手落井下石以後會不會被告
07/29 11:40, 5F

07/29 15:19, , 6F
s大,那後來呢??
07/29 15:19, 6F

07/29 22:35, , 7F
就..大頭一直放話,還派人紀錄我上下班時間並巡我堂
07/29 22:35, 7F

07/29 22:36, , 8F
想抓我小辮子,不過後來發現我都是數一數二早到的(而
07/29 22:36, 8F

07/29 22:36, , 9F
且大頭自己都是最晚到的:p),我也很自信自己並沒有做
07/29 22:36, 9F

07/29 22:37, , 10F
出任何失職或違背工作信念的事,所以放話依然只是放
07/29 22:37, 10F

07/29 22:38, , 11F
話,但我必須說有人盯著你等著你出錯的感覺還真是不
07/29 22:38, 11F

07/29 22:40, , 12F
太愉快就是了(嘆) 幸好我後來也沒再跟那位大頭共事了
07/29 22:40, 12F

07/29 22:42, , 13F
提這件事是想表示我也贊成這條文具體化,不然什麼事
07/29 22:42, 13F

07/29 22:42, , 14F
都可以無限上綱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了。
07/29 22:42, 14F

07/29 22:51, , 15F
本來就是,
07/29 22:51, 15F

07/29 22:52, , 16F
s大拍拍(以後遇到要反制,跟他玩到底)
07/29 22:52, 16F

07/29 22:52, , 17F
錄音筆隨身攜帶並開啟,他記錄妳上班時間,妳也記他
07/29 22:52, 17F

07/29 22:52, , 18F
到時真要爆,妳也拿出他的紀錄,一起爆
07/29 22:52, 18F

07/29 22:53, , 19F
至少作為保護自己的紀錄。
07/29 22:53, 19F

07/30 20:47, , 20F
s大辛苦了,基本上當到大頭還會守法的,很少啦
07/30 20:47, 20F

07/30 20:47, , 21F
我們自己行得正之外,也要對大頭反蒐證
07/30 20:47, 21F

07/30 20:48, , 22F
有他的把柄在手上,情勢會很快逆轉!
07/30 20:48, 22F
文章代碼(AID): #1G4_TatN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G4_TatN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