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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cher ]
討論串[國中] 請問有公民老師可以指點一些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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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恕刪. 這段回答有兩個疑問. 一、血親配偶之血親 不是姻親喔. 而是沒有親屬關係!.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這點很重要!. 所以未收養的繼子女之間沒有親屬關係. 圖示如下. 離婚 再婚 離婚. A女─┬─B男------C女─┬─D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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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到新學校. 第一次配到公民課. 真的覺得非專業的老師來上這種課壓力真大. 目前的問題如下:. 一 小弟查了一下維基 有查到繼親的規定. 以目前中華民國法律上來說. 繼子繼女 需要經過法院的收養程序成為養子養女嗎?. 繼子繼女的法律權益有像法定血親一樣有保障嗎?. 二 繼子繼女可以相互結婚嗎?.
(還有16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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