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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安胎假疑問
共 1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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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人事請假. 但跟版上的回答不太一樣. 請大家為我解惑~才能再去跟人事確認. 我的狀況. 預產期10.21~但因為胎位較低需休養. 預計從9.03開始請假(已有醫生開立安胎證明至生產). 人事回答. (1)先請產前假8天----(2)病假28天-(如不夠)------(3)-再請延長半薪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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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 四條一二三款底下的補充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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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版友的回應,我覺得畫錯重點了. 重點在. 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 ^^^^^^^^^^^^^^^^^^^^^. 後面的解釋是為了不扣考績,不是再給你額外14天事病假. 因為你的事病假在安胎時已經用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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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個問題困擾很久了想麻煩知道的人解答一下~. 我們人事說要請安胎要先請28天病假7天事假8天產前假. 查版上的文章及推文. 關於安胎假結束後的事病假還是有兩種說法. 1.回來後還是有14天的事病假. 2.回來後該學年就無14天的事病假可請了. 網路上找到的這幾篇人事回答以及函令連結如下.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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