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死不認錯&過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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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chicat (喵)時間13年前 (2013/04/23 00: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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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煙毒指得是毒品 與 菸 無關. 同上條 此煙毒指毒品. 大法官644號解釋後. 收容的條件比過去嚴格許多. 如果是觸犯第十三項. 也只能從另外的規定找尋罰則. 查了一下兒少福利法有限制未成年不得抽菸嚼食檳榔. 但罰則是處罰提供者,並沒有處罰家長與學生. 在校抽菸可處罰者是因為菸害防制法. 而且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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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mallfinger (厭倦)時間13年前 (2013/04/22 09: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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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學生自己都知道. 只是嘴硬不承認. 那生輔所需要做的就只是. 堅持給他記下去. 他如果不願配合 起了衝突. 頂多再多一條辱罵師長之類. 就事論事. 他要狡辯不用理他 照辦就是. 頂多用一句 你自己有沒有做你清楚 其他人也看在眼裡. 你要怎麼說隨你 但你如果因此辱罵師長 那就再多記一條. (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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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1→)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siau (屏東豆漿早餐團)時間13年前 (2013/04/21 23: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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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六款.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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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26→)留言3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dean (Quasimodo)時間13年前 (2013/04/21 21: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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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情況如下:. 生輔老師巡視同一樓層的廁所前後相距不到3分鐘(3F->4F->3F). 男廁的小便斗就多了檳榔汁. 走出廁所後看到我們班的學生嘴角明顯有嚼食檳榔的紅跡. 便上前要求他嘴巴打開配合檢查. 也因此造成了後續的衝突. 後來打電話告知家長. 家長第一時間的反應是. "人本基金會說學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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