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死不認錯&過度保護
: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六款
: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
所謂煙毒指得是毒品 與 菸 無關
: 第42條
: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 護處分:
: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 ------------
: 當處所實施禁戒。
同上條 此煙毒指毒品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
: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一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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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644號解釋後
收容的條件比過去嚴格許多
如果是觸犯第十三項
也只能從另外的規定找尋罰則
查了一下兒少福利法有限制未成年不得抽菸嚼食檳榔
但罰則是處罰提供者,並沒有處罰家長與學生
在校抽菸可處罰者是因為菸害防制法
而且請衛生所開單還得附蒐證照片
要花些精神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
: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
: 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
: 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
: 強實施上開工作。
: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
: 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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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巡的效果如何,我想很多學務處都知道
被登記後,發個公文到學校,一樣是學校的事情。
就算是少輔志工介入輔導
也要看各縣市的志工們 認不認真跑個案了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6條
: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
: 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
: 定處理。
: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
: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
: (庭) 處理。經少年法院 (庭) 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
: 罰。
: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
: 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同前項 除非學生明確違反法條
要不然也就是擱著
要移送到少年法庭審理
資料要好好做
要不如同此條文末說,通知家長、學校、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沒有罰則學生、家長才不管呢
: 法條太多了,我懶得打了,但我說說我的想法,
: 學校老師甚至校規是基於"教育"給予孩子機會,並不是真的要處罰學生
: (話說這年頭一堆不怕罰的,我真覺得是在處罰教師)
: 學生甚至家長喜歡依法來處理,反而讓老師落得輕鬆,
: 因為現行犯可請當地衛生局及少年隊進行開罰及勸導制止
: (通常第一次都是這樣,很少第一次就開罰的,少年隊很缺業績)
: 從常理來判斷,法律怎可能面對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國家棟樑毫無保護?
: 但可惜教師專業在傳道授課解惑,不在法理鑽研,
: 若真要走法律,就讓專業的來吧(不是我,而是可詢問執法機關該如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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