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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公立教師敘薪辦法違憲 最遲3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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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行政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時應優先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較有利於人民時得適用舊法規. 此問題會如何處理必需要視新法內容而定. 如果新法敘薪條件比較好-->原則上以全體教師都適用新法為主. 如果舊法敘薪條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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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之前板上有討論碩士敘薪問題,. 於是在網路上找到一年前的新聞,. 最後一段提到「明年105年底」敘薪方法將會有「法源依據」,. 但究竟是比照原本敘薪還是減少敘薪好像是還沒確定,. 也不知道新法是全體老師適用還是105年底後畢業的老師適用,. 不知道有沒有老師比較了解的可以分享一下?. -----
(還有88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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