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立教師敘薪辦法違憲 最遲3年失效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nari900916)時間12年前 (2014/01/06 22:17), 編輯推噓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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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eetmoon ()》之銘言: : 看到之前板上有討論碩士敘薪問題, : 於是在網路上找到一年前的新聞, : 最後一段提到「明年105年底」敘薪方法將會有「法源依據」, : 但究竟是比照原本敘薪還是減少敘薪好像是還沒確定, : 也不知道新法是全體老師適用還是105年底後畢業的老師適用, : 不知道有沒有老師比較了解的可以分享一下?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行政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時應優先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較有利於人民時得適用舊法規 此問題會如何處理必需要視新法內容而定 如果新法敘薪條件比較好-->原則上以全體教師都適用新法為主 如果舊法敘薪條件比較好-->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新法施行前已依舊法敘薪者得繼續適用舊法 至於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依據釋字第525號解釋的見解 必需要在當事人依據提出進修申請時有效法規(舊敘薪辦法) 產生信賴利益(相信取得較高學歷可改敘) 產生信賴行為(至研究所進修) 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依條件較好的舊法改敘) 所以要在舊法失效前提出申請才能在新法及舊法間擇優適用 : ----------------------------------------------------------------------------- : 2012-12-29 中國時報 林偉信、胡清暉/台北報導 : http://news.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08/20121229002003.html : 台中市林姓國小老師五年前在職進修,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他要求從進修時改以新學歷 : 敘薪,但市府卻以教育部的敘薪辦法否決,林以所學的法律專長,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 : ,提起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八日作成釋字七零七號解釋,認定教師待遇應以法律 : 明定,現行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憲,最遲三年後失效。 : 這件公立學校老師敘薪應法制化的聲請人林老師,是在八十二年起,擔任台中縣大里鄉 : 一所國小教師,他從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間,前往東海大學進修,順利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 後,要求從九十二年起,改以碩士學位敘薪,但台中市政府卻引用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 : 員敘辦法」,有關公立高中以下教師的規定,認定他在職進修的四年期間,仍應以學士學 : 位計薪。 : 林男認為,關於公立教師年資計算及敘薪辦法,《教師法》中根本沒有規定,市府的處分 : ,侵犯教師的權益。 : 大法官會議認為,教師是國家社會發展的根基,並肩負為國造育人才的重責大任,為使教 : 師安心致力於教育,提升教育品質,教師生活應予以保障。教師待遇的高低,包括其敘薪 : 核計,關係著教師生活的保障,也涉及公共利益,應以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 : 大法官會議因此在昨天作成釋字七○七號解釋,認為現行教育部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 辦法」,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從即日起屆滿三年後,失其效力。 :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張沛華回應,釋憲文並沒有提到現行制度是否合理,只是認為「公立 : 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沒有法源依據,因此,教育部會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修法後 : 是否要維持現行敘薪制度,教育部沒有預設立場,會聆聽各界意見。在法律制訂公布前, : 公立中小學教師的敘薪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30.96

01/06 23:00, , 1F
這時間好難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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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3:33, , 2F
問題是舊辦法不被認為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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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3:35, , 3F
我覺得在這見不得別人好+經濟不好的時代,政府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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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3:36, , 4F
會藉此機會減薪。這位仁兄可能弄巧成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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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08:32, , 5F
我只覺得政府會趁機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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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01, , 6F
行政程序進行中-指已提出改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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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02, , 7F
至於已依舊法完成改敘者,則是信賴保護原則,原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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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02, , 8F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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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06, , 9F
還有進修中不算是信賴表現,因為進修就一定拿到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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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08, , 10F
嗎?那只是你個人願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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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10, , 11F
再補充行政程序中-如果取得學位,但不提出申請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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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行政程序依然不會起動,也不會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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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 行政程序開始時間以提出改敘申請時間為準-->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但因申請進修的信賴行為是在提出申請前(新法生效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可能屆時立法條文會以落日條款的方式處理 例如92年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將1年實習改為半年實習 雖然向學校提出實習申請的時間為開始實習前半年~1年左右 但只要在92年7月31日前已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仍然可以在6~10年的緩衝期內申請舊制1年實習 至於落日條款會怎麼訂 還是要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準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8.172.46 (01/07 22:19)

01/08 09:43, , 13F
提出申請時,是否資格已符合?若未符合,難道可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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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師培法一樣以提出時才算,但提出時不具資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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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9:54, , 15F
然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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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ohhv1Q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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