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立教師敘薪辦法違憲 最遲3年失效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12年前 (2014/01/06 22:17)推噓1(2推 1噓 12→)留言15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sweetmoon ()》之銘言:
: 看到之前板上有討論碩士敘薪問題,
: 於是在網路上找到一年前的新聞,
: 最後一段提到「明年105年底」敘薪方法將會有「法源依據」,
: 但究竟是比照原本敘薪還是減少敘薪好像是還沒確定,
: 也不知道新法是全體老師適用還是105年底後畢業的老師適用,
: 不知道有沒有老師比較了解的可以分享一下?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行政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時應優先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較有利於人民時得適用舊法規
此問題會如何處理必需要視新法內容而定
如果新法敘薪條件比較好-->原則上以全體教師都適用新法為主
如果舊法敘薪條件比較好-->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新法施行前已依舊法敘薪者得繼續適用舊法
至於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依據釋字第525號解釋的見解
必需要在當事人依據提出進修申請時有效法規(舊敘薪辦法)
產生信賴利益(相信取得較高學歷可改敘)
產生信賴行為(至研究所進修)
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依條件較好的舊法改敘)
所以要在舊法失效前提出申請才能在新法及舊法間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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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9 中國時報 林偉信、胡清暉/台北報導
: http://news.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08/20121229002003.html
: 台中市林姓國小老師五年前在職進修,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他要求從進修時改以新學歷
: 敘薪,但市府卻以教育部的敘薪辦法否決,林以所學的法律專長,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
: ,提起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八日作成釋字七零七號解釋,認定教師待遇應以法律
: 明定,現行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憲,最遲三年後失效。
: 這件公立學校老師敘薪應法制化的聲請人林老師,是在八十二年起,擔任台中縣大里鄉
: 一所國小教師,他從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間,前往東海大學進修,順利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 後,要求從九十二年起,改以碩士學位敘薪,但台中市政府卻引用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
: 員敘辦法」,有關公立高中以下教師的規定,認定他在職進修的四年期間,仍應以學士學
: 位計薪。
: 林男認為,關於公立教師年資計算及敘薪辦法,《教師法》中根本沒有規定,市府的處分
: ,侵犯教師的權益。
: 大法官會議認為,教師是國家社會發展的根基,並肩負為國造育人才的重責大任,為使教
: 師安心致力於教育,提升教育品質,教師生活應予以保障。教師待遇的高低,包括其敘薪
: 核計,關係著教師生活的保障,也涉及公共利益,應以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
: 大法官會議因此在昨天作成釋字七○七號解釋,認為現行教育部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 辦法」,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從即日起屆滿三年後,失其效力。
: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張沛華回應,釋憲文並沒有提到現行制度是否合理,只是認為「公立
: 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沒有法源依據,因此,教育部會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修法後
: 是否要維持現行敘薪制度,教育部沒有預設立場,會聆聽各界意見。在法律制訂公布前,
: 公立中小學教師的敘薪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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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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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
行政程序開始時間以提出改敘申請時間為準-->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但因申請進修的信賴行為是在提出申請前(新法生效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可能屆時立法條文會以落日條款的方式處理
例如92年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將1年實習改為半年實習
雖然向學校提出實習申請的時間為開始實習前半年~1年左右
但只要在92年7月31日前已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仍然可以在6~10年的緩衝期內申請舊制1年實習
至於落日條款會怎麼訂
還是要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準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8.172.46 (01/07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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