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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介聘後皆須於任職學校滿六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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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介聘要點 第一頁.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第一句話告訴大家 您當初縣市考試的簡章若有規定. 請按照規定走 沒規定的才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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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們好,. 目前已知104後教甄簡章部分縣市規定教師需服務滿六學期,. 但想請問未來一旦介聘後(不論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滿六學期,. 方能再次申請介聘??. 且不再像過去,無但書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請?. 近期有打電話詢問國教署,回應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目前無強制規定,予地方政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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