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後皆須於任職學校滿六學期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哈利~~)時間10年前 (2016/03/24 2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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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ypesirius (夕桂皁)》之銘言: : 各位老師們好, : 目前已知104後教甄簡章部分縣市規定教師需服務滿六學期, : 但想請問未來一旦介聘後(不論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滿六學期, : 方能再次申請介聘?? : 且不再像過去,無但書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請? : 近期有打電話詢問國教署,回應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 目前無強制規定,予地方政府訂定。 : 但發現不少縣市皆已有增設此要點.. : 也有得到以當年度介聘辦法為主、簡章為輔等說法.. : 想問如介聘辦法和簡章規定相左時,該以哪一項為依據? : 而假使一旦介聘後無條件皆需滿三年為真, : 那麼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教師權益是否相對受限..? : 如有誤再麻煩大家指教...謝謝~! 今年介聘要點 第一頁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第一句話告訴大家 您當初縣市考試的簡章若有規定 請按照規定走 沒規定的才有以下敘述的兩年和但書 今年介聘完後 所有的人 除了超額吧 其他的都要在原學校服務滿三年 才能介聘 沒有任何理由 包括你說的甚麼不可抗力的因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57.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58827492.A.1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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