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NB廠要提高警覺-Apple將興外觀專利戰(下)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 (雪克)時間13年前 (2012/07/18 13:5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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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即將有的大動作,引來智慧財產局的注意,智財局的高級審查官 特別寫了這一篇文章要提醒台灣廠商留意Apple的專利,上篇是#1FzJXUUn 這一篇比上一篇更重要,關鍵在Apple的D497專利的外觀專利殺傷力 看了審查官的圖大概就知道為什麼殺傷力很大,規範走很多Ultrabook可能的外觀設計 現有很多NB廠商都有可能被Apple依照D497控告 由於外觀專利都是圖,要點進去看Apple申請的專利跟各家NB的比對比較清楚... 有五頁,節錄如下 --------------------------------------------------------------------------- 文章連結:http://ppt.cc/wmtY 北美智權報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Apple這次在外觀專利上的大動作,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會將專利戰火延伸到Ultrabook的 上,尤其是D497專利,只用幾條簡單的實線申請外觀專利,卻大幅度的約束了市場上的 輕薄外型,使得大多數的Ultrabook廠商幾乎都有可能觸犯到Apple所申請的外觀專利, 如果各家NB廠商不趕緊針對D497專利進行分析與研究,並儘速改良自家產品的外觀,恐 怕在不久的將來,Apple就會發動外觀專利戰,並對ITC提出禁售令的申請,屆時各廠商 所受到的損失恐怕將難以估算…… D497設計專利中,將筆電的上蓋的外形輪廓、後側鉸鏈、側端的插槽與插孔以及下蓋的 前後端及轉角處、底部腳墊部分等都以虛線揭示,將設計專利的保護重點集中於以實線 揭示的底蓋與側面楔形外觀。通常情況下,在解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時,設計的保護 範圍涵蓋圖面中以實線所揭露的整體形狀、設計特徵與細節,而虛線部分僅是提供說明 設計所使用的環境或僅供圖解說明之用,並不構成請求設計之保護範圍。在判定是否構 成侵權時,法院會以一般觀察者的觀點比對被告有侵權嫌疑的產品與設計專利中以實線 所揭示之的外觀設計(整體),排除細微的差異,看看是否構成實質相同或近似。 在Zahn案例(註12)中,專利及衝突訴願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 & Interferences,簡稱 BPAI)曾說明:Zahn企圖創設一種關於工業產品中鑽柄部分的外觀設計的排他權,因為, Zahn所主張權利的部分只有以虛線揭示鑽頭工具的鑽柄部分,Zahn打算將權利範圍涵蓋各 種各樣尚未揭示的鑽頭工具外觀,不論鑽頭被切斷部分的直徑和長度與鑽柄之間的關係, 也不管該部分對鑽頭工具的整體外觀的影響。CCPA同意Zahn在圖面中用虛線繪製的鑽頭部 分只是揭示請求鑽柄設計的使用環境以及Zahn的權利主張(如圖23所示)。由此可得知, D497專利圖面中虛線所揭示之上蓋、後側銜接之絞鏈處、下蓋前後側以及四個角落、兩側 側面的USB插槽、插孔以及底部腳墊等部分都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會成構 成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限制條件。因此,Apple在D497專利中以虛線揭示多處非請求之設 計特徵,排除不必要的限制條件,成功的擴大楔形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D497專利的保護 範圍非常寬廣幾乎可涵蓋楔形筆電獨特的外觀設計,對Apple而言,這是一顆比D296專利 更具威力且足以震撼業界的秘密武器。 Apple的D296專利及D497專利保護的是圖面中以實線所揭示UltraBook的楔形外觀的部分 設計,其他廠牌UltraBook筆電的後部輪廓、轉角處形狀、鉸鏈、側端插槽與插孔以及底 部腳墊形狀雖不同於D296專利,只要是與D296專利實線部分所揭示之楔形外觀輪廓構成 實質相同,還是會構成侵權。因此,如何依據D296專利與D497專利圖面中實線部分所揭示 之楔形外觀設計進行迴避設計,調整他們的UltraBook筆電的楔形外觀避免設計專利侵權 ,這是競爭廠商所要解決的當急之務。

07/18 14:08, , 1F
萬惡蘋果
07/18 14:08, 1F

07/18 14:26, , 2F
不爽不要用air的外觀設計
07/18 14:26, 2F

07/18 14:26, , 3F
Appel是啥新技術?
07/18 14:26, 3F
不好意思,已修正,不要計較咩~ ※ 編輯: sharkdd 來自: 111.235.205.47 (07/18 14:43)

07/18 23:48, , 4F
說什麼萬惡蘋果,台廠就是在抄襲阿,被告活該
07/18 23:48, 4F
sharkdd:轉錄至看板 Stock 07/19 10:42
文章代碼(AID): #1G1a-JzX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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