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提出離職的時間點已回收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 (吸引力)時間12年前 (2014/01/06 00:39), 編輯推噓-2(133)
留言7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VIENNALOVE (Prada蝴蝶結長夾好美)》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如果在2013/10/22第一天入職 : 三個月試用期之後是到2014/01/22 : 如果預計在2014/02/07離職 : 而且當初有跟公司簽屬一份勞工契約是說要30天以前提出通知公司 : 請問這樣小弟要離職的話是否要在2014/01/07就跟公司說要下個月要離職呢? : 這樣是還在試用期內就提出通知嗎? : 謝謝 我也想知道 我有簽一份契約 2013/12/30~2014/6/30 開始 到期 契約規定三個月為試用期 裡面提到離職要30天預告 這是定期契約嗎? 可以隨提隨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64.214

01/06 00:55, , 1F
上面推文不就有講了 又開一篇問哪招
01/06 00:55, 1F
是嘛?開版的是不定期契約?我的算定期契約?一樣隨提隨走? 法條只針對滿3個月以上的離職作規範 對未滿三個月的部分,是"沒有規範",而不是作了"不用告知"的規範 所以不用回歸到民法規定契約原則?

01/06 01:17, , 2F
跟勞基法牴觸了阿
01/06 01:17, 2F

01/06 02:53, , 3F
抵觸契約無效論,除非有簽約金或等價關係
01/06 02:53, 3F

01/06 07:06, , 4F
洗洗睡
01/06 07:06, 4F

01/06 08:26, , 5F
藉這標題回一下,試用期滿"保證"薪資+nK,算不算等價關係?
01/06 08:26, 5F

01/06 09:01, , 6F
勞基法規定什麼就是什麼 其他東西一概不管
01/06 09:01, 6F

01/06 09:32, , 7F
很多公司都愛搞這動作,真的很無言
01/06 09:32, 7F
※ 編輯: freeswing719 來自: 125.230.164.214 (01/06 19:51) ※ freeswing719:轉錄至看板 LAW 01/07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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