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提出離職的時間點已回收
※ 引述《VIENNALOVE (Prada蝴蝶結長夾好美)》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如果在2013/10/22第一天入職
: 三個月試用期之後是到2014/01/22
: 如果預計在2014/02/07離職
: 而且當初有跟公司簽屬一份勞工契約是說要30天以前提出通知公司
: 請問這樣小弟要離職的話是否要在2014/01/07就跟公司說要下個月要離職呢?
: 這樣是還在試用期內就提出通知嗎?
: 謝謝
我也想知道
我有簽一份契約
2013/12/30~2014/6/30
開始 到期
契約規定三個月為試用期
裡面提到離職要30天預告
這是定期契約嗎?
可以隨提隨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64.214
噓
01/06 00: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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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嘛?開版的是不定期契約?我的算定期契約?一樣隨提隨走?
法條只針對滿3個月以上的離職作規範
對未滿三個月的部分,是"沒有規範",而不是作了"不用告知"的規範
所以不用回歸到民法規定契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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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1/06 07:06,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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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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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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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eswing719 來自: 125.230.164.214 (01/06 19:51)
※ freeswing719:轉錄至看板 LAW 01/07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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