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看板Therapist (治療師)作者 (Cyclo)時間16年前 (2008/07/15 09: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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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公布時間: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 (85) 衛署醫字第 850672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 (90) 衛署醫字第 090000275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10072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物理治療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物理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物理治療項目: 一 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 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 操作治療。 四 運動治療。 五 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之其中一項。 六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之其中一項。 第 3 條 物理治療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人員 (一) 負責物理治療師,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 (二) 應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特殊教育人員。 二 設施 (一) 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 四十五平方公尺。其並設置職能治療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 小於七十五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六0平方公尺。 (三) 主要樓層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四) 非使用一樓者,應有電梯或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 (五) 廁所應有供殘障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六) 地板應為防滑地板。 (七) 消防安全應符合相關規定。 (八)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所並設置職能治療部門者,其設置並應符合職能治療所設置 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物理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需施行物理治療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 病人施行物理治療。 前項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載有施行期間者,於施行期間屆滿失 效;其未載有施行期間者,自醫師開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失效。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失效後,應有醫師再次開具,始得對病人施 行物理治療。 不符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而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處理。 第 5 條 物理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訂。 二 接受病人施行物理治療時,應先予物理治療評估或測試,並擬定施行 物理治療之目標或內容。所為之評估、測試情形及擬定之物理治療之 目標或內容,應於物理治療紀錄詳載。 三 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先詢明醫師確認。 四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連同物理治療紀錄依規定保存。 五 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依規定停止並聯絡醫 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六 物理治療紀錄,除應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醫師之診 斷、照會或醫囑外,對病人每次施行物理治療之情形與日期,均應逐 一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37.32
文章代碼(AID): #18V0CADQ (The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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