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看板Volunteer (志工)作者 (天空)時間18年前 (2006/10/26 17: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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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90.04.20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七七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 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三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 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四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 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第五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 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 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前項 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第六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 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第七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第八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第九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 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 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 並註銷證號。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 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 用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verybody can be great, because anybody can serve." -- Martin Luther King J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14 ※ 編輯: Aves 來自: 140.112.212.114 (10/26 17:48)
文章代碼(AID): #15G8AA8T (Volunt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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