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如果當志工請機構開證明?
※ 引述《titas (我可以很好)》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如果去當志工
: 想請機構開證明
: 這樣的作法會不會不妥當呢?
一般而言機構應該不會拒絕開立服務證明這種文件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131
依照志願服務法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
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但印象中 績效證明 一般而言 需滿三年及一百五十小時 以上機構才能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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