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否追溯登錄98年6月1日前之志工時數?

看板Volunteer (志工)作者 (??)時間15年前 (2010/08/01 15:5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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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tin110287 (七年級帥哥≧﹏≦凸)》之銘言: : 依據內政部98年6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09286號函之解釋, :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立法意旨, : 民眾須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始成為該運用單位之志工。 : 故民眾未完成該2項訓練前,所先行提供之服務,自不能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 準此,志工尚未完成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前所服務之時數, : 不得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 --------------------------------------------------------------------- : 依據法律不溯及過往原則 : : 法律的效力僅在法律公布後才有效,其效力並不追溯至法律規公布實施前所發生的事項 : 想請問 : 剛剛才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 : 那麼98年6月1日前的時數是否能追溯呢? : 我96年8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服務時數 : 共373小時(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是否可以追溯登錄呢? : 還是說我這一年半等於在做白工? : (我知道志工差不多是做白工啦不過我還蠻需要志工服務時數的) : 大家是不是也覺得這個規定還蠻北X的阿?........ 志願服務法係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公布 有關內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27178號函釋說明二 「志工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前之服務時數採計問題」乙節, 即將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8年12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0862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27178號函釋說明二 「志工於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即已在運用單位擔任志願服務工作, 得於完成訓練取得紀錄冊後,補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願服務時數」, 係因應志願服應志願服務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尚未訂定發布前之彈性作法,先予敘明。 三、內政部鑑於志願服務法已施行8年,且志工如於該法施行多年後 方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紀錄冊,而補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願服務時數, 恐有違背志願服務法之精神,經與該部法規會研議,將該釋函予以停止適用, 為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原則,於該解釋函停止適用前, 先行設過渡期間(6個月)處理原則,並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 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算你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6.111

08/11 11:54, , 1F
去問單位吧....有些還是可以補時數的 我的就可以補
08/11 11:54, 1F
文章代碼(AID): #1CLIXY6F (Volunt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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