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事務所大陸繳稅 在台可抵稅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 (如果沒有)時間14年前 (2012/02/15 22:39), 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務所大陸繳稅 在台可抵稅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1&docid=101818415 財政部15日宣布,將於17日發布新解釋令,台灣的律師和會計師若以事務所型態在大陸執 行業務,並繳企業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央社15日報導,財政部官員指出,台灣律師和會計師以事務所名義在中國大陸執行業 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是以「非居民企業」就源扣繳「企業所得稅」。 官員表示,以往在大陸繳「企業所得稅」只能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有在大陸繳 「個人所得稅」才能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 官員表示,由於兩岸稅務差異,造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關 係條例)雖然有消除雙重課稅規定,但執行業務所得在大陸繳的稅無法扣抵綜所稅。 解釋令發布後,台灣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在大陸執行業務,大陸來 源所得繳納的企所稅,在規定限額內,可扣抵綜所稅應納稅額。 例如某會計師大陸來源所得新台幣100萬元,因加計100萬元所得,綜所稅增加稅額20萬 元。官員表示,如果在大陸繳企所稅15萬元,因15萬元可全額扣抵,台灣綜所稅因加計大 陸來源所得要繳的稅額為5萬元;但如果在大陸繳企所稅30萬元,超過綜所稅的20萬元, 最多只能扣抵20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7.121.44

02/15 22:44, , 1F
那也要該所在大陸先成立律所駐華代表處或會計所有限公司
02/15 22:44, 1F

02/15 23:25, , 2F
代表處不得進行業務活動。另外大陸稅制複雜,這內文太單純
02/15 23:25, 2F

02/15 23:32, , 3F
律所代表處是極少數例外,但僅限處理涉及母國法律事務
02/15 23:32, 3F
文章代碼(AID): #1FEyEyOH (WorkinChina)
文章代碼(AID): #1FEyEyOH (Workin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