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共收緊銀行卡境外取款 每人每年限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您這個真是完全錯誤的訊息。
: 誰說"在大陸繳的稅金可以拿回台灣抵"?
: 最近幾年我國的規定是
: 1.大陸所得隔年五月也要回台申報
: 2.申報之後應該會增加稅金
: 3.如果【大陸繳交的稅金】與【增加的稅金】有差異,多不退少要補
這裡說法完全錯誤,扣扺是扣抵應納稅額
不是比繳納的稅金多寡
: 算是我國政府看大家可憐,大陸繳了稅的部分台灣政府就不收了
: 另外目前我這的這些個人所得稅制跟大陸沒有任何的關係
: 請問到底是哪個協議有妳講的東西啊。。。
你的說法不正確,現行台灣的法律規定是就大陸地區所得合併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的
稅額得扣抵,沒有增額扣抵這種說法.
另外兩岸於104年8月24日至26日就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
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陸委會並將該協議併同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相關生效,
其
中亦規定,中國可就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勞務所得課稅,他方並依相關規定消除重複課稅
,
你的資訊顯然有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
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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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43.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519531201.A.09C.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43.93), 02/25/2018 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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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您自創的嗎?
台灣的稅法什麼時候有增額扣抵法這種作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白紙黑字寫的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您是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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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財政部網網站的資料,到底是誰不專業?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66758
鑑於兩岸經貿投資關係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財政部自98年起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透過兩會建立之平臺,與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對等尊嚴及平等互惠基礎下洽商兩岸租
稅協議,歷經6年數回合諮商就協議內容達成全部共識後,於兩岸兩會第十一
次高層會談中完成簽署,開啟該協議生效適用之契機。
財政部說明,兩岸租稅協議內容主要包括3部分,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
機制及防杜逃漏稅措施。適用對象為兩岸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
業),另臺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約占對大陸投資總金額75%),該
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並依臺灣稅法居住者相關規定納稅者,為臺
灣地區居住者,可依臺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在大陸適用該協議;
適用之稅目主要為所得稅,海空運輸收入另可適用營業稅免稅。
在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方面,所得來源地(如大陸)係就原依其內部稅法可課徵之所得
稅提供合宜之減免稅優惠,並由居住地提供稅額扣抵,以消除雙重課稅。該
協議生效前後兩岸課稅規定比較詳附表,擇要說明如下(以臺灣居住者為例說明
,大陸居住者亦可互惠適用):
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66761/File_5274.pdf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二、稅款徵收
雙方同意對一方居住者(居民)來源於另一方的所得按
下列規定課稅。
(四)個人勞務所得
一方居住者(居民)以獨立身分或以受僱形式在另
一方從事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
稅。
三、消除雙重課稅方法
雙方同意當一方居住者(居民)在另一方取得所得並依
本協議規定在另一方繳稅時,該一方應依有關規定消除
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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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您是看不懂中文嗎?
你引的那段話是說扣減額以臺灣依其稅務規定對該所得課徵的稅額為上限
也就是說你大陸繳的稅再多,也只能扣到零而已,不會退稅給你
這跟增額扣抵有啥關係啊?
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更清楚了,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
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
中扣抵
是直接從應納稅額扣抵,根本沒有你所說的增額扣抵這件事好嗎?
而你提的兩岸租稅協議規定,也剛好打臉i大所說的兩岸租稅協議沒有處理避免重課徵
個人所得稅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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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
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扣抵
您是看不懂[得自應納稅額扣抵]的中文意思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2.102), 02/25/2018 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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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白話文說明啦,現行臺灣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
臺灣地區所得+大陸地區所得=個人總所得
個人總所得-各項扣除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率=應繳稅金
兩岸人民關係第24條講的就是,這應稅額中如有在大陸地區已繳交稅款的,其繳納的稅額
得自應納稅額扣除,就剩餘部分計算臺灣的所得稅即可,所以i大說法完全錯誤,根本沒
有什麼比較二岸稅金再計算其差額這件事,是直接從應納稅額的部分就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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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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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我說的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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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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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更正說法,但i大的算法還是不正確,從來就沒有比較二地繳納稅金多寡這種算
法
二、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袢|率-累進差
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袢|率-累進差額=臺灣 地區綜合所得額應
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而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2.102), 02/27/2018 17: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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