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公告] 鄉民守則 3.0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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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oikki (Neoikki)時間16年前 (2009/05/30 00: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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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說明「不得違反兩岸法規」,自然包含之前所說非合法對付大陸官員的方式。. 但是討論已發生的事實除外。這部分認定為事實描述,但內容不能鼓勵他人做此行為。. 目前是以一年為期限。. 這部分會參考上線記錄。但是一般來說常用的使用者大多每日皆會上線,問題應該不大。有特別明列處罰方式的,以明文規定者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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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5/29 19: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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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提兩點小看法吧,呈請版主考慮。 此條中提及的“不得違反兩岸法規”,依在下的理解,也包括台海西岸之中國大陸的法律,那麼,此前版面上曾經出現的如何以非合法的方式(例如賄賂)對付中國大陸的查稅官員/勞動局官員的一些建議或者感慨,是否會因為公然宣揚違反PRC法律的做法,而受到處罰?. 如果這是版規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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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oikki (Neoikki)時間16年前 (2009/05/29 12: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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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新版規草案的討論即將在今天結束。. 如果還有任何建議與需要討論的地方,請提出討論,不然時間過後就不受理了。. 以上。. By Neoikki. 2009.05.29. --. ╔╮.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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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oikki (Neoikki)時間16年前 (2009/05/18 20: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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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應該是版主可以裁量的範圍吧。我偏向自制為主,還是相信透過適當地方式可以讓人自我改正。. 當然,大家要證明我錯的話,我也是可以增加時間。----而且會是一起增加。. 這樣就會落人口實,說我們在搞小圈圈。. 目前我的定義很清楚,「大陸職場工作交流版」,在大陸職場工作的不會只有台勞、台商,也會有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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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8推 13噓 50→)留言7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ulkcs (mulkcs)時間16年前 (2009/05/18 03: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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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關大家的權益,所以我選擇直接回文討論。. 1.關於版規四,根據之前小組長的判決,似乎有說過建議判罰需以一個月為基準。但這版. 規似乎是以一週為基準。. 2.保護台勞的立場,是否可以建議新增一項禁止辱罵台勞的身份或者工作,例如辱罵台勞. 26化,儘管不針對某人,但卻會挑起大家的不滿。. 3.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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