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鄉民守則 3.0 (草案)
※ 引述《qibusini (qibusini)》之銘言:
: 我再提兩點小看法吧,呈請版主考慮。
: 此條中提及的“不得違反兩岸法規”,依在下的理解,也包括台海西岸之中國大陸的
: 法律,那麼,此前版面上曾經出現的如何以非合法的方式(例如賄賂)對付中國大陸的查
: 稅官員/勞動局官員的一些建議或者感慨,是否會因為公然宣揚違反PRC法律的做法,而受
: 到處罰?
: 如果這是版規的原意,那或許沒有問題;而如果版規的原意並非如此,那麼可能本條
: “不得違反兩岸法規”的定義需做進一步澄清。
既然說明「不得違反兩岸法規」,自然包含之前所說非合法對付大陸官員的方式。
但是討論已發生的事實除外。這部分認定為事實描述,但內容不能鼓勵他人做此行為。
: 建議,累犯的確定是否需要設定一個期限?例如ROC刑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法律上的累犯
: 是“五年內”重新犯罪的。
目前是以一年為期限。
: 就GFW有哪些關鍵詞,我估計大家都是不了解的,或者至少是了解不全的。而且,即使
: 是在中國大陸,如果是通過ssh方式登陸ppt,也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
: 而在這裡的處罰是“48h未修正,文章劣退”,我的疑問是,如果發文者在48h內沒有上
: 線,也就是說他可能發文時並未意識到文中含有會造成GFW過濾斷線的關鍵詞,而發文後
: 48h內因為未上線而未收到版主的修正通知,從而未能及時修正。在這種情形下,也做劣
: 退處理,會否偏重呢?
這部分會參考上線記錄。但是一般來說常用的使用者大多每日皆會上線,問題應該不大。
: : 4. 違反守則四:初次警告;再犯水桶七天;三犯以上者每犯增加水桶一個月。
: 此條是否與“違規情形7”提到的“累犯三次(含)以上,視為蓄意鬧版,永久水桶”的
: 規定沖突?因為這裡寫的是“三犯以上者每犯增加水桶一個月”。
: 或者本條是違規情形7累犯者永久水桶的除外條款?
有特別明列處罰方式的,以明文規定者為基準;但是違規情況特別嚴重者,可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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