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的告訴與告發
※ 引述《gavin77410 (柚子)》之銘言:
: 我有一個問題
: 今天B罵A 白癡 就已涉及公然侮辱
: 但A不想提告 可以由C代為提告嗎
這個問題,牽涉到了刑事訴訟上的告訴以及告發。
提告這個東西,是大家過於簡化以後的名次,告訴跟告發是不一樣的概念,
所以相應之後偵查單位接受到告訴或是告發後可能就會有不一樣相對應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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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比較簡單的告發。
刑事訴訟法(以下都為刑事訴訟法,不再贅述)
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意思就是說告發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告發的
而告發以後檢察官(偵查單位的主體)就必須依照
第 228 條第一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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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告訴,告訴的人必須要具有告訴權才能告訴,怎樣的人才具有告訴權則依照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而所謂的犯罪被害人是指法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並非推論得知權利或利益受損
就可以該當於犯罪之被害人。
另外,除被害人以外還有一種人具有獨立於被害人的告訴權,那個人是被害人配偶跟法代
第 233 條第一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的話,為保障被害人權益,則另外規定於同條第二項: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當然 其中還有很多的例外跟詳細規定,包括犯哪種罪誰可以或是不可以提出告訴
或者是上面的人全部都不能提告訴的時候怎麼辦,那就有點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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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不論是透過告訴或告發知道有犯罪嫌疑時都應主動發起偵查,
但最後面偵查完畢時能否起訴,就應該看狀況而定
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有無提起告訴檢察官逕行起訴都是合法的
告訴乃論之罪,則要先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以後以後,起訴才會合法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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