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民法第169和第170 差異

看板ask (問板)作者 (Josh)時間2周前 (2024/12/05 19:39),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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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非法律本科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 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170又說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懇請解釋下差別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74.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733398770.A.449.html

12/05 20:03, 2周前 , 1F
你可以告自稱代理人的人,但不能告第三人
12/05 20:03, 1F

12/06 01:07, 2周前 , 2F

12/06 01:07, 2周前 , 3F
見圖「表見代理」的部分
12/06 01:07, 3F

12/06 09:52, 2周前 , 4F
169是你有表示別人可以代理,或者知道別人說可以代理你然
12/06 09:52, 4F

12/06 09:53, 2周前 , 5F
後你默認(沒有表示不行),那你還是要負責
12/06 09:53, 5F

12/06 10:56, 2周前 , 6F
表見代理就是實際上無權,但第三人看來對方已經充分
12/06 10:56, 6F

12/06 10:57, 2周前 , 7F
有權的狀況,這情況你就沒辦法說第三人怎麼樣
12/06 10:57, 7F
文章代碼(AID): #1dKP3oH9 (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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