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制裁澳客就是要以"法"相待

看板e-seller (網路賣家)作者 (why or why)時間15年前 (2011/04/01 00:25), 編輯推噓8(800)
留言8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網誌版http://www.wretch.cc/blog/WannaCloudy/13561820 【棄標+吵鬧評價=孰可忍, 孰不可忍時, 適用之。】 若是遇到拍下商品卻不匯款的買家, 好心腸的妳僅只是移除他得標資格, 澳客就開始用評價跟妳吵鬧時適用. 民法: 1.解除契約權=妳不想要賣東西給澳客的時候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Point: 要注意的是使用此條的前提是"催告" 方式:1.交易提醒 2.自訂期限過了, 就要通知對方要在多久期間內付款 若是澳客乖乖在期間內付款的話, 那還是得賣她喔~ 當然, 若是期限過了就可以不跟他交易, 即使她事後硬要匯錢來退回去也是正當的 2.給付不能=澳客用評價吵鬧妳+不匯款時, 回敬他用的 第 226 條 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除了天災之外通常都是澳客的問題, 若他還一直吵鬧妳說為什麼不等他, 為什麼給負評?blabla... 這條就送給他! 不用白話文跟他浪費你寶貴的時間唇槍舌戰 Point: 就算是跟澳客解除契約後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不錯吧^^ 3.給付遲延=澳客期限過了才付款, 但你仍想賣他是可以對他請求一些賠償的 第 231 條 第一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如果你很不開心 或是 妳賣的東西有時效性 是可以對他做一些合理的要求的 EX手工蛋糕, 賠償妳材料費等... --------------------------回歸我的案例XD---------------------------- 澳客帳號(YAHOO): loveyou9913@kimo.com 事由: 這位小姐是我剛開張的賣場第一位下標者, 馬上就是我學到的第一課! 先是問了好多問題, 終於下標後, 我訂的3天他不履行, 我才發交易提醒的5天 (大家不要像我這麼心軟阿 而且還浪費你等待的時間 以後一下標就要發了!) ↓ 這位小姐就回應要買了,我又多等了他幾天(囧), 順便看了她的評價..果然是慣犯阿~ (而且是等到最後一天才回...此時我就不想要賣她了) ↓ 留言請她匯款, 他就開始說身體不舒服阿, 很有誠意很喜歡商品一定會買blabla... 我又等他!!!!! 因為我相信他(其實生病不能算是不可歸責事由喔 所以還是可以照給棄標) ↓ 到了我最後期限, 沒看到匯款, 我心軟的想說移除得標資格就好 沒想到....她竟然給我評價來了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cloudycecile 惡人先告狀阿! 還想從良好改成普評來威脅我 所以我的理智線就斷了 ㄆㄧㄚ! (笑) 馬上先打給郵局確認禮拜五臨櫃匯款何時會入帳(求證) 接著就發現是澳客說謊阿(茶) 她原本心裡打的如意算盤, 應該就是要騙我 以為我無知吧 會跟她說"再"等到禮拜一, 然後在周末悠悠閒閒的去匯款 or 永遠不匯XD 而且搞不好我換到我的抱歉 哈哈哈 後來當然就直接給她負評了 (朋友們都念我說早就該給了 我錯了 Orz) 他就一溜煙再也不見了 原來是這位小姐太多次被移除交易資格不能再繼續害人(疑)?..喔 不 是不能網拍XD 才會惱羞"質問"我 不過我真的很開心我是壓死他的最後一根稻草:) 朋友都說其他賣家都在等你這最後一擊阿XDDDDD 結論:給別人方便慈悲就是對自己殘酷找苦吃 囧 通常, 拿出法律已經是最不得已的事情了, 誰這麼閒為了多少錢跑法院? 一點都不符合經濟成本, 但是若是你長期跟澳客吵累了, 真的衰衰的又遇上 就直接貼給他吧! 有理行遍天下 不要怕:) 害怕爭執的人, 才會被別人吃死死的! 不要怕, 法律挺妳:p 跟賣家們共勉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57.126

04/01 01:04, , 1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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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1:13, , 2F
高手中的高手,厲害~
04/01 01:13, 2F

04/01 02:49, , 3F
推推推!!絕對不可以姑息棄標的人,一次也不行!!
04/01 02:49, 3F
※ 編輯: QoPa 來自: 123.240.157.126 (04/01 06:47)

04/01 17:39, , 4F
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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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8:51, , 5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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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08:47, , 6F
大推!文章存起來了XD
04/02 08:47, 6F

04/03 00:19, , 7F
沒錯!! 對於這種惡質買家~我們要勇敢的聲張自己的權益!
04/03 00:19, 7F

04/03 06:03, , 8F
(筆記)
04/03 06:03, 8F
文章代碼(AID): #1DbAiB9w (e-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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