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桃園幼教第6題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real)時間14年前 (2011/07/05 17:2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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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下何者是兒童虐待的類別? 甲、身體; 乙、精神; 丙、疏忽; 丁、情緒 (A)甲乙丁 (B)甲乙 (C)甲乙丙丁 (D)甲乙丙 我看阿摩有人貼詳解 實務上將兒童虐待的類型分成四種: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精神虐待(mental abuse)〈或心理虐待、情緒虐待〉、 性虐待(sexual abuse)與疏忽〈neglect〉。以下分別說明: 1. 身體虐待: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故意或非故意傷害的行為,如槌、打、踢、搖、咬或燒, 進而造成死亡、外型受損、身體器官功能損害、長期身體傷害 〈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而身體虐待和嚴苛管教差別在於身體虐待是一種過度且不適當的、 兒童無法承受的傷害性暴力行為,管教則是有關兒童行為的部份, 給予明確的糾正、明示改進的目的與方式〈萬育維,1994〉。 2.精神虐待: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意識、故意對兒童的情緒傷害, 像是對待孩子用拒絕、恐嚇、忽略、怪罪等態度,去孤立小孩、打垮小孩自尊心, 導致其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或因長期處於婚姻暴力下的目睹兒童, 導致其心理遭受嚴重的創傷〈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3.性虐待: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 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愛撫、性交、強暴, 或讓孩子長期暴露於色情環境之下等行為。 被性虐待的兒童通常會因為施虐者的恐嚇或控制而保持沉默, 其他成人需要仔細觀察才能發覺到孩子的受虐情況 〈萬育維,1994;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4.疏忽:指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 導致兒童的發展遲緩,或因此影響其生命健康與安全。 由此可知,疏忽的範圍很廣,從食衣住行到學習、醫療與正當行為之疏忽到遺棄兒童 〈萬育維,1994〉。 來源 兒童保護服務 兒童福利聯盟知識長 王美恩 所以應該沒有丁吧!!!! 有人能找到專書之類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13.142

07/05 17:50, , 1F
我覺得四種應該都是虐待耶...
07/05 17:50, 1F

07/05 19:18, , 2F
同意樓上~
07/05 19:18, 2F

07/05 21:53, , 3F
我想發文者是認為情緒包含在精神裡面
07/05 21:53, 3F
文章代碼(AID): #1E4jZWMg (gard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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