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開立在職証明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小魚跺腳)時間13年前 (2012/04/05 21:5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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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tsdseua (yuki)》之銘言: : 幫我朋友代問的問題 : 請問一下各位幼教老師,我朋友他最近要申請去修主管班的課程 : 需要開立在職的証明,可是他目前工作的幼稚園園長不幫他開在 : 職証明,因為我朋友他要做到今年七月底離職的關係,園長說除 : 非她留下來繼續幫他工作,才會幫她開立在職証明,那個園長還蠻現實的 : 去年九月就說要離職了,後來他說他找不到人人手不夠, : 後來我朋友才答應他留下來再做一年的,沒想到現在又拿不幫他開立在職証明來威脅她。 : 而且整個幼稚園的資料全都是我朋友在幫他弄的,他只說 他不會用電腦就全丟給 : 我朋友弄,搞得天天都加班,而且又沒加班費,要帶班級又要弄整個幼稚園的資料說, : 早上如果遲到一分鐘就要扣薪水的..........。 : 請問有其他辦法可以申請到在職証明嗎, : 不然那個園長一直都不開在職証明給我朋友說 : 可以去那個單位檢舉這間幼稚園的嗎?? :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幼教老師可以幫幫我朋友解決這個問題,感謝大家唷。 : 我朋友是在新北市的私立小間幼稚園工作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7 條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 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 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 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 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違反第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 第 19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園長資格的服務年資證明是可以用勞保證明代替的 但目前是要上主管班 尚未修畢 問問看在職證明是否可用勞保證明代替 -- 簡單的幸福 http://blog.xuite.net/cobaltblue17/newstar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5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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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資訊提供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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