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版規賣屋 V.S. 不動產經紀條例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維)時間13年前 (2012/03/23 01:40), 編輯推噓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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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我有說過 在賣屋文裡貼經紀人字號 跟店名是OK的 只要不涉廣告行為即可 之前的公告文裡就有說明了 請參考 #1DkMugBR 公告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最近聽說地政查很兇 : 登廣告沒標經紀業與經紀人還有經紀字號都要罰 : 有朋友被開罰了 : 以下是法條 : 板上仲介人員登廣告 : 留精紀夜名子,違反版規 : 可是不登違反法條 : 版主這樣要怎麼處理???? :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law/index-3.htm : 第十八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 : 證書揭 :      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       3. 定金收據。 :       4. 不動產廣告稿。 :       5. 不動產說明書。 :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 : 之。第 :       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 : 中央主 :       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       1.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 : 規定者, :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 上十五 :        萬元以下罰鍰。 :       2.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 十一條第 :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 六萬元 :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 : 予停止營 :        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 : 期間達 :        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 : 正者, :       應連續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7.227

03/23 12:19, , 1F
a3板友 是要你列入po售屋文必備證字號店名
03/23 12:19, 1F

03/23 12:20, , 2F
你還是看不懂 他po出法條的用意
03/23 12:20, 2F

03/23 12:21, , 3F
他是擔心板友在你不健全的制度下 枉死被罰錢
03/23 12:21, 3F

03/23 12:21, , 4F
你也未善盡 保護板友 以及管理員的職責
03/23 12:21, 4F

03/23 12:22, , 5F
裁罰準則 不是你認定廣告文不廣告決定的
03/23 12:22, 5F

03/23 12:23, , 6F
現在 主管機關 抓很兇 你知道嗎?!!!!!!!!!!!!!!!!!
03/23 12:23, 6F

03/23 13:15, , 7F
這樣也要噓 好兇...
03/23 13:15, 7F

03/23 14:23, , 8F
我都不知道 PTT的版主還有保護版友的義務 責任真重
03/23 14:23, 8F

03/23 19:47, , 9F
你可以不保護啊,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歸屬你要怎麼釐清
03/23 19:47, 9F

03/23 23:19, , 10F
當版主不會知道每條相關法條都修法 自己做這行的都不知道
03/23 23:19, 10F

03/23 23:20, , 11F
要放的話 發生問題要怪版主?!
03/23 23:20, 11F

03/24 11:56, , 12F
有趣的問題是因為這你要跟組群長商議,通常這部分也是灰色
03/24 11:56, 12F
文章代碼(AID): #1FQsGNDD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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