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自住房地拆除改建 免課奢侈稅已回收
1.來源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自住房地拆除改建-免課奢侈稅-024312587--finance.html
2.內容:
民眾出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地,依法必須課徵奢侈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是
屬於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銷售,並符合相關條件,不必課徵奢侈稅。
臺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舉例說明,甲地主在97年間將他在70年購買的自用住宅拆除,
與A建商協議採合建分屋方式參與合建,由甲地主提供土地,A建商出資蓋房子。新屋於
100年7月完工,同年8月地主依雙方協議比例將部份土地所有權過戶給建商,建商則將地
主應分得的房屋過戶給地主,這名地主在100年12月將分到的1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出售,
雖然房屋部份持有期間為100年8月到12月,不到2年,但仍可免徵奢侈稅。『雖然未超過2
年,但仍可不必課特銷稅。直系親屬要在那裡入籍,土地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
售,非屬特銷稅(奢侈稅)課稅範圍。但要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都市土地不超過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為限。同時須為遷入戶籍日到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照核
發日為止的期間必須屆滿1年的房地。
3.心得或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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