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版定型化契約 凶宅揭露更嚴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whiteadam (blue eyes blue)時間13年前 (2013/04/21 15:34)推噓3(3推 0噓 10→)留言13則, 6人參與討論串1/1
1.來源連結: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88307
2.內容:
新版定型化契約 凶宅揭露更嚴
2013/04/21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內政部去年修訂「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將在五月一日上路,對凶宅、山坡地住宅等重要資訊,有更嚴格規範;例如未來賣房子
都要說明「持有期間」及「持有前」是否曾發生自殺、橫死等意外,業者售屋也不可用「
廣告僅供參考」等字眼,否則最高可被罰一百五十萬元。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月上路後,內政部也將定期抽查。建商
表示,新成屋大多沒人住過,應沒有凶宅的問題;至於新制修定的部分,因上路前有一段
緩衝期,業界早已落實。
內政與消保官員說,現行「買賣契約書」沒法律強制力,但新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上路後
,若違反規定可處六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新制主要規範對象雖是建商銷售的新成屋,但
民眾若透過房仲向一般屋主買房,一樣可請房仲提供成屋資訊作訂約參考。
官員說,新制要求賣方「充分資訊揭露」,除要寫清幾房、幾廳,也要載明如房屋未登記
的違建或增建、漏水、輻射屋檢測、海砂屋檢測等重要房況資訊。
過去賣方只要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新制則要求「持有前」的狀況也
要一併填寫;山坡地住宅過去不必特別填寫,但新制則規定賣方要向各縣市政府調閱資料
,並說明是否列管。
官員也指出,許多建商售屋常以「廣告僅供參考」及「受益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
名詞「迷惑」消費者,未來一概不准,要清楚說明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往只有記載交屋時
間,現在則增加違約條款,若不按時交屋,買方可請求依天數支付總價萬分之二的賠償金
額。
3.心得或感想:
可是 如果持有前的狀況,並不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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