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凶宅嗎?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blue eyes blue)時間13年前 (2013/05/13 14: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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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查詢到的資料 提供給大家參考 以這個新聞為例子 頂樓不是專有部分 是共有部分 因此14F不算凶宅 若有錯誤 歡迎指正 http://ppt.cc/RSVP 「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 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 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 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 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 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 部分)。 另外依據內政部所公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pip.moi.gov.tw/NET/G-Law/G3.aspx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5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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