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凶宅嗎?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whiteadam (blue eyes blue)時間13年前 (2013/05/13 14:0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在網路上查詢到的資料
提供給大家參考
以這個新聞為例子
頂樓不是專有部分 是共有部分 因此14F不算凶宅
若有錯誤 歡迎指正
http://ppt.cc/RSVP
「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
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
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
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
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
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
部分)。
另外依據內政部所公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pip.moi.gov.tw/NET/G-Law/G3.aspx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52.18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3
7
home-sale 近期熱門文章
29
173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91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