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實價登錄2.0 立院三讀通過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aloness)時間5年前 (2020/12/31 11:12), 5年前編輯推噓23(24128)
留言53則, 1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0/26 (看更多)
整串看下來 發現幾近9成版友(不論回文的還是推文) 對紅單缺乏基本常識 簡單解釋一下運作原理 不過這裡我盡量講白 如真有需要我再調整用詞 1.什麼叫紅單 紅單是權利合約,不是商品買賣合約 正確來講,比較偏向是工程委建合約+土地交易的意向書 而且因為是意向書 所以在後續合約付訂成立之前 雙方都沒有屢約義務 故建商會收取費用並轉訂金 就是轉入後續的委建合約訂金 只是何時轉入讓委建合約生效 完全控制在建商手上 (最簡單的就是看何時繳印花稅) 合約的架構 是建立在持分土地的買賣 與委託建造兩個主要項目 因此紅單可不可以買賣 單純就商務程序而言,是可以的 因為他是合約,就有讓渡的可行性 只是在買賣之前,必須先確認合約是否存在或生效 在不動產遊戲規則裡 交易的物件都須要有稅籍 而紅單因為沒有使照 就沒有門牌,也沒有稅籍 故這也是政府下手的要點 稅稽處是可以參考下一手的交易合約跟貸款額度,但基於不動產交易可以因為合約內容不同 而影響到合約估價,致解釋空間會比較多,也有失公允 2. 什麼是委建合約? 買方是甲方,建商是乙方 合約架構明述由甲方委託乙方執行施工 並按照工程進度收取工程款 註:另一種寫法是在現有的成屋買賣合約,加註未來交屋期限,所有的交屋款原則上是在使 照取得之後才收錢,這種就不能算委建 建商普遍希望開委建合約 首要就是可以收工程款減輕現金周轉壓力 其次是不屢約的責任比較輕 由於合約架構是土地買賣跟委託建造 而土地又已經拿去擔保土建融資 一旦建商破產跑路 買方就是拿到沒蓋完的地上權 土地則因為求償順序會在銀行手上 這時買方就公親變事主 變成要自己去找下一個包商 來續行這個委建合約 最後再跟銀行洽議債權問題 不然想處分這個沒有土地又沒有稅籍的地上權,非常困難而且就等著被下一手宰 (其實銀行都懂這些商務遊戲規則 不懂的是買家,而銀行會利用買家的不懂來牟取殘餘價值,才會造成那麼多不必要的糾紛) 3.回到這篇新聞 看起來過的有點急就章 一個沒有稅籍編號 而且本來就允許讓渡的合約 要如何逐筆納管? 如要納管的不是指合約,而是意向書 那就更有意思,靜看如何編列遊戲規則 最基本的問題是 意向書根本上沒沒有強制責任 (敘述寫法多半是把一件事分成數個階段性目標,雙方就每個目標訂出要做的事 當第一個階段雙方都完成了協議要做的事,才會進入第二階段, 倘若一方沒有做到承諾的事 ,或是雙方無意願續行,這個意向書的目標跟進度就無限pending也不會怎麼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68.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09384331.A.55F.html

12/31 11:14, 5年前 , 1F
可能是讓紅單不具備有民事契約的效力 只要有糾紛上法院
12/31 11:14, 1F
取得建照前的意向書,本來就不是契約 但可不可以在意向書要求買方支付費用? 可以

12/31 11:15, 5年前 , 2F
就是兩造都開罰 沒有約束力的契約久而久之就沒有人要簽
12/31 11:15, 2F

12/31 11:15, 5年前 , 3F
如果是建照已經下來 然後審閱期那個紅單 不給交易的話
12/31 11:15, 3F

12/31 11:15, 5年前 , 4F
是不是違憲阿 我忽然想到
12/31 11:15, 4F

12/31 11:16, 5年前 , 5F
雖然就等審閱期完 簽約 再賣掉去換約就好
12/31 11:16, 5F

12/31 11:16, 5年前 , 6F
可以白話一點嗎 紅單就是炒房房蟲鑽空子 語畢
12/31 11:16, 6F
不是,因為大金額的合約,通常會遵照這個遊戲程序(mou→訂約)來走 一般不動的產買方,根本沒什麼機會接觸這個流程,對意向書跟合約的責任分不清,也屬正 常 私以為這樣的知識更值得大家深入學習 不是只有買房用的到,做生意或是賺外匯的更常遇到

12/31 11:16, 5年前 , 7F
怎麼解釋都有人會認為買賣合約書建商炒紅單
12/31 11:16, 7F

12/31 11:16, 5年前 , 8F
不過純討論法理上 即使那個單子不給交易 都算干涉自由吧
12/31 11:16, 8F
上面有說,根本的問題是無法課稅 而且意向書的轉讓,並非單純的交易 正式程序是在這個買賣雙方的意向書中 加入第三人,也就是第二個買方,三人必須同時重簽意向書,才能讓這張意向書生效 而第一買方跟第二買方收取的價差,自然也會明寫在意向書中,變成國稅局課所得稅的依據

12/31 11:17, 5年前 , 9F
說真的我要賣我的屎都是我自由阿 感覺是有違憲
12/31 11:17, 9F

12/31 11:26, 5年前 , 10F
其實很多人都解釋過了,還是看不懂,連計算機都不會按的
12/31 11:26, 10F

12/31 11:26, 5年前 , 11F
,我是覺得沒什麼用
12/31 11:26, 11F

12/31 11:27, 5年前 , 12F
性交易違法也違憲阿 然而
12/31 11:27, 12F

12/31 11:29, 5年前 , 13F
紅單轉賣有違反公序良俗嗎..
12/31 11:29, 13F

12/31 11:31, 5年前 , 14F
一個是哄抬 一個是平抑必需品價格 都違法 哈哈哈
12/31 11:31, 14F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32:43

12/31 11:37, 5年前 , 15F
就改賣號碼牌
12/31 11:37, 15F

12/31 11:37, 5年前 , 16F
你排到隊之前買賣號碼牌也管不了
12/31 11:37, 16F
國稅局不是吃素的

12/31 11:38, 5年前 , 17F
但是一般人連去哪領號碼牌都不知道
12/31 11:38, 17F

12/31 11:39, 5年前 , 18F
其實我看法條 紅單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12/31 11:39, 18F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0:01

12/31 11:40, 5年前 , 19F
因為有的白目建商是敢在紅單就壓單價了(建照還在跑程序就
12/31 11:40, 19F

12/31 11:40, 5年前 , 20F
賣給你),不然只有意向書的紅單根本沒人想買。現在直接
12/31 11:40, 20F
意向書壓單價是可以的 先前有說,他沒有強制性 重點是這個轉讓意向書的過程不對 意向書是不可以單純抽換買方名字 普遍白目作法,是把意向書當合約用 不修理你們要修理誰?

12/31 11:40, 5年前 , 21F
講明以後應該也會消失了,而眼光好選對地點的投資客一樣可
12/31 11:40, 21F

12/31 11:40, 5年前 , 22F
以賣預售轉單不影響
12/31 11:40, 22F

12/31 11:41, 5年前 , 23F
意義應該就類似於將紅單變成綁定買受人的option吧
12/31 11:41, 23F

12/31 11:43, 5年前 , 24F
請問 交屋前的換約出售,也算是紅單,有被納管吧?
12/31 11:43, 24F
沒細則不知道怎麼玩 不過交屋前已是工程委建合約的話 轉讓合約沒道理不行

12/31 11:47, 5年前 , 25F
你認真了....不去做功課的就算你解釋還是只會 房蟲 你
12/31 11:47, 25F

12/31 11:47, 5年前 , 26F
是不是怕惹 這篇很快馬克哥跟總統哥會來
12/31 11:47, 26F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6 臺灣), 12/31/2020 11:49:40

12/31 11:55, 5年前 , 27F
你再怎樣解釋還是有OX: 換約=紅單
12/31 11:55, 27F

12/31 11:58, 5年前 , 28F
我也覺得原po你太認真... 以當今政府施政的粗暴風格來看
12/31 11:58, 28F

12/31 11:59, 5年前 , 29F
管你提出多少法規上的不合理 政府拍板的旨意終究還是要做
12/31 11:59, 29F

12/31 12:01, 5年前 , 30F
感謝你的解釋比較清楚正確推一個
12/31 12:01, 30F

12/31 12:09, 5年前 , 31F
總統哥已經早一步到囉
12/31 12:09, 31F

12/31 12:10, 5年前 , 32F
我承認我看完內文直接end.....
12/31 12:10, 32F

12/31 12:15, 5年前 , 33F
我覺得都沒差 就全部走換約就好 END 給建商一點手續費而已
12/31 12:15, 33F

12/31 12:46, 5年前 , 34F
其實也不要嫌政府粗暴,之前每次需要研議的進步法案稍微
12/31 12:46, 34F

12/31 12:46, 5年前 , 35F
延遲就被某些人喊打假球...
12/31 12:46, 35F

12/31 13:24, 5年前 , 36F
樓上,你對粗暴的定義看來與我不同...
12/31 13:24, 36F

12/31 13:47, 5年前 , 37F
不管,每五折賣都算炒房,不便宜賣通通都說紅單炒作
12/31 13:47, 37F

12/31 14:30, 5年前 , 38F
解釋的很認真,但是水平低的根本不會認真看,只會說房
12/31 14:30, 38F

12/31 14:30, 5年前 , 39F
12/31 14:30, 39F

12/31 14:32, 5年前 , 40F
那建商是否有權利限制換約?
12/31 14:32, 40F

12/31 14:38, 5年前 , 41F
回樓上可以,有的建案不給轉約
12/31 14:38, 41F

12/31 14:54, 5年前 , 42F
很多案不給轉約,就要用特別的買賣方式...例如約定交屋
12/31 14:54, 42F

12/31 14:54, 5年前 , 43F
兩年後過戶,其兩年內的稅租金算賣家的...
12/31 14:54, 43F

12/31 19:18, 5年前 , 44F
樓上很會鑽空子
12/31 19:18, 44F

12/31 23:24, 5年前 , 45F
都要2021了,樓上還不買
12/31 23:24, 45F

01/01 00:23, 6年前 , 46F
只要有買賣事實,國稅局課不了稅?
01/01 00:23, 46F

01/01 00:53, 6年前 , 47F
預售屋買賣價差本來就有在課稅...
01/01 00:53, 47F
仔細想想目前的紅單轉讓作法 就會明白為什麼課不到 可以課的到的前題 是所有人都誠實申報 其實說白點 最不應該這樣搞的就是建商 他最清楚不可以這樣做 *然而這樣搞利益不歸他 他開的發票額也沒變 ※ 編輯: aloness (42.77.68.172 臺灣), 01/01/2021 01:39:34

01/01 07:03, 6年前 , 48F
研議慢就被說打假球所以才粗暴,呃,是研議慢嗎,法條當
01/01 07:03, 48F

01/01 07:03, 6年前 , 49F
時符合2.0的,都已經有其他小黨的人寫好了,內容還更好,
01/01 07:03, 49F

01/01 07:03, 6年前 , 50F
當時打槍非執政黨版本的理由是什麼可以自己看看過去的新
01/01 07:03, 50F

01/01 07:03, 6年前 , 51F
01/01 07:03, 51F

01/01 07:04, 6年前 , 52F
只能說現在的執政黨很會洗腦
01/01 07:04, 52F

01/01 13:39, 6年前 , 53F
都2021資訊透明年了 買賣房子還找房仲被坑殺也是活該
01/01 13:39,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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