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兩親等內購屋的限制條款
最近先找了黃色招牌來做賣房估價
請他們先拿專任和一般約的契約給我們審閱
結果發現不管專任或是一般約中都有一個條款
大致內容如下
合約期限中,曾經帶訪的客戶,以及其兩親等內
不得在3個月(內專任),或2個月內(一般)購買委任的房子
否則可收取2%的仲介服務費
專任合約我還可以理解,但一般約中有這個條款還蠻奇怪的
兩者的差異只是時間少一個月而已
舉例來說,如果「同時」委託兩家房仲
買方先跟a來看屋,但沒決定
後來又跟b聯繫甚至議價,最後決定買房
這樣不就踩到這個限制條款了?莫名要賠2%仲介費給a家
請問這是黃色房仲家「特有」,還是說是內政部設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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