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兩親等內購屋的限制條款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cok)時間4月前 (2024/07/03 09:30),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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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先找了黃色招牌來做賣房估價 請他們先拿專任和一般約的契約給我們審閱 結果發現不管專任或是一般約中都有一個條款 大致內容如下 合約期限中,曾經帶訪的客戶,以及其兩親等內 不得在3個月(內專任),或2個月內(一般)購買委任的房子 否則可收取2%的仲介服務費 專任合約我還可以理解,但一般約中有這個條款還蠻奇怪的 兩者的差異只是時間少一個月而已 舉例來說,如果「同時」委託兩家房仲 買方先跟a來看屋,但沒決定 後來又跟b聯繫甚至議價,最後決定買房 這樣不就踩到這個限制條款了?莫名要賠2%仲介費給a家 請問這是黃色房仲家「特有」,還是說是內政部設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5 Pro 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9.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19970249.A.800.html

07/03 11:22, 4月前 , 1F
內政部定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7/03 11:22, 1F

07/03 11:22, 4月前 , 2F
你google一下不用10分鐘就看完了
07/03 11:2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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