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土地裁判分割後,在登記前去設定抵押權~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
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
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
嗣後,甲至登記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
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
丁則援引土地登記法上之公信力資為抗辯。
則何謂「公信力」?本案應如何處理?
這是一則國考的題目,就是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各別持分1/3。
後來訴請裁判分割確定,分割的效力是在裁判確定時生效,
所以甲乙丙已經個別有自己的單獨一筆土地,原土地為ABC三塊。
但土地分割登記還沒有完成,丙把自己原土地持分的1/3設定抵押給丁並完成登記。
之後甲去辦理分割登記,此時丁的抵押權從存在於原土地的1/3,
變成分A土地的1/3、B土地的1/3、C土地的1/3都有丁設定的抵押權。
並不會因為分割登記後,抵押權就完全只存在於丙所持有的C土地。
但因為登記的公信力,丁受對於登記的信賴保護,甲主張塗銷是無理由的。
那甲和乙該怎麼辦呢?
向丙主張損害賠償嗎? 可是丙並沒有什不法的侵害行為吧?
或是主張不當得利? 丙能算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嗎?
以上請教,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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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5/2025 23: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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