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838萬買台北房!「2%服務費」女耍賴只付
連結:https://house.ettoday.net/news/3044704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于姓女子113年6月間透過房屋仲介,成功以價金新台幣2838萬向另名林姓女子
購得房屋,簽立買賣契約後並完成過戶、點交,未料于女卻未依約給付服務費56萬7600元
給房仲,僅付了28萬,尚有28萬7600元未付;房仲公司因此提告請求給付。台北地院法官
審理後,判于女給付28萬7600元。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房仲公司113年6月居間仲介,媒合于女以2838萬元買下台北市一棟房屋
,未料于女完成簽約、交屋、點交後,卻未依照約定給付2%服務費,于女只付了28萬元,
尚有28萬7600元未給付,因此依照雙方服務費確認單之約定,提告請求于女給付。
對此,于女則表示,她簽約後,與前屋主林女有意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且她在所有權轉移
登記前,有借屋裝修的需求,然房仲卻未居間協助重新簽訂買賣契約與借屋裝修契約,仲
介公司之給付即不符合債之本旨,不得請求報酬;且房仲還協助林女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她
履行買賣契約,並要求她承認違約、賠償林女損失之有利於賣方行為,依民法規定,不得
向她請求報酬。
此外,于女還向房仲公司求償,因無法延後交屋日而導致她提前繳付的2期房貸共15萬
7544元、因無法借屋裝修立即入住而額外支出之原房地4個月房貸及管理費共14萬3694元
、為了於最晚交屋日前給付尾款向多家銀行詢問貸款事宜之電話費500元、改向匯豐銀行
諮詢貸款及辦理對保而請假4天所受之薪資損失15萬000元及請律師回覆賣方存證信函而支
出1萬0554元等損害,共32萬7292元,並以此債權就仲介公司請求支服務報酬債權行使抵
銷權,認為房仲主張為無理由。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于女確實有委託房仲居間仲介購買房屋,而房仲確實也為于女報告此
一不動產訂約機會,並協助與賣方完成買賣契約之簽訂,因此依民法規定,得請求報酬,
又兩造就系爭居間契約之服務報酬乃約定為買賣價金之2%,因此房仲公司得請求56萬7600
元,因此判于女應給付剩餘款項28萬7600元。全案可上訴。
笑死,洋洋灑灑列一堆,結果2%你有沒有簽名嘛?有!就乖乖補齊,其他都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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