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買屋簽約後,交屋前家電被屋主更換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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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形綜合考量,一般而言極有可能認定為特定物之債,. 但如契約上僅有冷氣之記載而無他人作證之情形,. 【理論上】仍有認定為種類之債之小小可能性,. 本人兩種情形皆有假設,並非僅特定其一而為討論。. 同前開回覆。. 在認定屬贈與契約之情形 (勾選□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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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賣方給付標的物冷氣不是已經特定為LG了. 既然已經特定了,則有沒有瑕疵就應該就該特定之標的物來看. 怎麼又會回到原代替物來看有沒有瑕疵. 2.又當事人既已經特定標的物. 則契約履行標的一經特定. 若債務人未給付該特定之標的物. 而以他代替物為之. 則就屬民法第319條的代物清償. 除非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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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先進賜教,讓本人有機會能反思自己對民法理解是否正確,. 本人亦分享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對,討論看看。. 經查閱該判決,該判決原文並無【種類之債(之瑕疵)則係指在特定時即存有瑕疵】. 其原文為. 此於種類之債,在特定時即存有瑕疵者,. 買受人當然亦得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 並有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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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把冷氣機之交付解釋為特定之債. 我沒有意見. 但你接下用給付瑕疵來解釋賣方未依約交付特定之物. 我就覺得非常有疑問. 首先,給付瑕疵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 身的價值或效用. 在種類之債則係指在特定時即存有瑕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1號判決參照). 但今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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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教你 (原屋主) 詐. 這問題很明顯,買方絕對吃虧,除非原屋主(賣方) 佛心來著. 另外就是只能要求仲介補償原買方的損失. 你要打民事? 你覺得你的代價跟預期收益有相符嗎?. 我如果是賣方,我只要用理由:. "" 原本好看的冷氣只是好看而已,功能有問題. 我為了履行: 應付與買方中等品質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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