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屋簽約後,交屋前家電被屋主更換調包!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正義必勝)時間13年前 (2012/05/10 20:44),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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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1.賣方給付標的物冷氣不是已經特定為LG了 : 既然已經特定了,則有沒有瑕疵就應該就該特定之標的物來看 : 怎麼又會回到原代替物來看有沒有瑕疵 本案情形綜合考量,一般而言極有可能認定為特定物之債, 但如契約上僅有冷氣之記載而無他人作證之情形, 【理論上】仍有認定為種類之債之小小可能性, 本人兩種情形皆有假設,並非僅特定其一而為討論。 : 2.又當事人既已經特定標的物 : 則契約履行標的一經特定 : 若債務人未給付該特定之標的物 : 而以他代替物為之 : 則就屬民法第319條的代物清償 : 除非債權人同意受領 : 否則原有債之關係並不消滅 : 債權人仍得請求交付該特定物 : 這時又何來代替物之物之瑕疵問題? 同前開回覆。 : 主張贈與契約的主契約義務就會比較好嗎? : ============================================ : 第四百零八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 : ,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 第四百十一條(瑕疵擔保責任) :   :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 : 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 : 況且既然你已經認為是贈與 : 那更沒有對待給付關係 : 何來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 : 買方自不得以贈與物未交付而拒絕給付尾款 : 不是嗎? 在認定屬贈與契約之情形 (勾選□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贈與契約為單務契約(贈與人單方面負給付義務),的確是沒有對待給付問題, 從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謝謝前輩提醒; 而若遭法院認定為贈與契約對於受贈(買受)人也的確比較不利, 然本人在此討論的基點是從學理上如何認定方為適當, 而非從受贈(買受)人之利益予以考量,請多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56.13

05/10 21:16, , 1F
淡定紅茶來一杯(坐)
05/10 21:16, 1F

05/11 00:11, , 2F
關鍵字狂閃
05/11 00:11, 2F
※ 編輯: pds1 (49.158.122.48), 08/08/2015 16: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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