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屋簽約後,交屋前家電被屋主更換調包!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正義必勝)時間13年前 (2012/05/08 19:07), 10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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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vis5225 (乂虛無飄渺乂)》之銘言: : 大概4月20日左右吧,詳細日期我忘了(銀行對保前幾天),我接到仲介電話通知, : 屋主新房子那邊裝璜進度有拖到,屋主表示交屋日期只願意按照合約走(5/15), : 我心裡一整個無言,請仲介跟屋主協調,或者讓我們去跟屋主當面談交屋日期, : 他說屋主表示已有留下4台冷氣,其餘的不關屋主的事,那是我個人認知上的問題。 : 我向仲介表示強烈不滿,為什麼可以這樣對我,我實在不能接受! : 這樣我絕不接受交屋,也絕不會同意將尾款匯入屋主戶頭。(有履約保證專戶) 鍵盤分析,不一定對,參考看看。 1.履約保證不處理標的物有瑕疵之情形,故應從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方向來著手。 2.依敘述,買賣價金之數額係包括賣方冷氣之給付在內, 則從學理上角度來看,此雙方之契約可能認定為 房屋買賣與家具買賣兩契約聯立之契約,據此, 冷氣機之給付應屬家具買賣契約主給付義務之一部而非屬不能訴請履行之附隨給付義務 3.雖然契約未明定冷氣之種類與狀況,然房仲既已願意幫你作證, 則雙方之真意即是原屋內之冷氣(契約不限於書面,口頭亦是契約), 此時為特定物之債。 縱或房仲不願意為你作證(可能構成種類之債), 又黃又髒又舊之冷氣能否符合民法第200條第一項之中等品質之物,恐有疑義。 4.從上,若認冷氣機之給付係屬主給付義務之一部,且該給付有瑕疵, 則交屋期限屆至時法律上可資請求的基礎有二 (法條請自行查閱) (1)若認屬特定之債(房仲願意作證),構成給付遲延, 適用民法第229條第1項、254條,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則解除(家具買賣)契約。 若認屬種類之債(房仲不願意作證), 構成民227條第一項不完全給付(因賣方可補正)而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 準用民法第229條第1項、254條,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則解除(家具買賣)契約。 (此部分會涉及瑕疵如何解釋認定之問題) 上開兩者法律效果相同。 (2)民法第354第1項與359條第1項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解除(家具買賣)契約或減少(家具買賣)價金。 (此部分同樣會涉及瑕疵如何解釋認定之問題) 5.此房屋買賣與家具買賣兩契約聯立之契約, 若能說服法院兩者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之關係, 則家具買賣契約之解除能同時導致房屋買賣契約之解除。(困難度高) 若不能說服法院,對於房屋則仍有過戶購買之義務。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可能有誤,本人不負法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59.112

05/08 19:31, , 1F
搞不好這次就考出來摟
05/08 19:31, 1F

05/08 20:45, , 2F
謝謝大大幫忙分析!目前由代書&仲介承諾處理中,若有消
05/08 20:45, 2F

05/08 20:46, , 3F
息,小弟會再加註於板上,再一次感謝大大熱心的幫忙!
05/08 20:46, 3F
※ 編輯: pds1 (49.158.122.48), 08/08/2015 1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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