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急-賣屋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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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的你問題何在?. 要約書本來就是買方單方的意思表示. 根本不需要賣方的同意. 至於雙方代理. 那是要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才有適用. 而仲介拿買方簽好的要約書給賣方簽. 這是單純意思表示傳遞之使者. 沒有雙方代理之問題. 這是雙方意思表示未合致(要約=承諾)之問題. 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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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刪~. 因為沒有答案,所以借標題再把問題說清楚,請問各位大大~. 賣方的委託書上面註明禁止仲介雙方代理的行為,. 所以仲介的要約書或是斡旋書都要要賣方簽名同意才生效,. 假設賣方開給仲介的底價為1000萬(扣除仲介費後要實拿的金額),. 買方只願出到1030萬(願意支付的金額),. 仲介認為可以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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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兩年也為了賣房子的事 跑了法院兩年. 我把一間華廈委託給兩間同為退學數字房屋 只是不同加盟店. 皆簽一般約(合約裡有寫) 兩間彼此都知道我有委託給對方。. 過了約三個星期(中間房仲有來議價 並改了契變),. 有一天,其中一間B房仲打給我 要我過去他們店頭一趟 說有位客人有意思購買. 我過去後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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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說用第一到五款啊. 重點是有些案件必須經強制調解程序,OK. 這是假設. 你也不知道原告請求金額為何. 如何能據以論斷無強制調解之適用. 不管如何. 依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調解委員的遴選還是有資格限制的. 而且須經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 絕非如原PO所言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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