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現在法律都保護租客,房東才是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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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保障租客. 不付房租,催討有跟騷法問題,甚至性騷擾. 不付房租換鎖 開門 斷水電 也都違法. 甚至房客水電未繳被斷都可以告房東. 至於不付房租. 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土地法第100條第1項第3款. 押金底扣完畢後,還是欠超過兩個月. 進行催告30日並合法送達,能不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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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mbler》之銘言. 最保險的做法. 還是要每1年都租約公證啦~. 至少可以做個停損點. 如果有公證的話 租約到期可以馬上趕人. 加上一開始收的2押1租. 最大的損失就9個月房租. 如果房屋位置更好的話. 直接1年公證 + 房租1次年繳. 大概就沒什麼風險了. ----. Sen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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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社宅業者來了. 老哥. 您真的到處說社宅不能挑房客耶. 政府跟民間社宅都搞不清楚. 我建議您別回文真的. 早就說過了,再來社宅合約我一律公證. 公證的效力自己去查詢吧. 這個版亂講話沒有罰則才比較恐怖. 這幾天的案例,房東拜託我完成社宅案件. 因為我跟她說這組房客定金只付5000. 就開始拆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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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說說我的解法. 長年以來大家都是覺得這東西不想跟政府對抗. 所以都是默默的被割,如果大家有共識成立一個工會或聯盟. 大家都加入那聯盟或公會,學學三家電信有默契的訂租金跟要求. 再聘請些法顧來弄條款,各個房東再個別下去修訂. 接著大家再推舉人出來選議員跟立委,甚至縣市首長. 你們各位覺得未來會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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