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退運問題
公司於去年七月出口至越南的機械
有部份零件要於今年一月底運回台灣修改再出口
若要辦理退運核銷,除了我I/N上品名、金額、數量
必須符合出口報單,請問:
1.因為當初出口報單上的買方是日本公司,而實際
出口是到越南(日本人在越南開的工廠)。所以此
次進口文件是由越南工廠提供,屆時我進口報單
會是越南工廠的名子,那這樣是否還可以辦理
退運核銷。出口報單買方(日本)與進口報單賣方(越南)
不同,符合退運核銷規定?
2. 若我修改完再出口,屆時零件規格會有所不同,這樣可
以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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