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則案例研討與分析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QQ)時間12年前 (2013/11/01 10: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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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貿版的大大好 小弟這學期剛接觸國際貿易法 遇到了一則案例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題目: 1. 3月1日甲於上午向乙發出電報要約,表示願以現貨現金出售貨物一批, 淨價每噸40美元,3月5日(含)前承諾有效。 3月3日:乙向甲發出電報:"Please wire you would accept forty for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or if not logest limit you would give" (請拍電報回覆你是否同意 在兩個月之後 以40 美元的價格售出你們的貨物, 如果不行那麼最長的期限為何?) 10:00 甲收到到電報後,即將貨物售予丙,並於13:25用電報通知以此訊息。 13:40 乙因未收到甲早上發出電報的回覆,乃再度拍電報承諾3月1日的要約。 13:46 乙收到甲13:25的電報。 請問: (1)甲乙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2)若乙於3月3日發出的內容為:We will change the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 則甲乙之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1) 成立,到達主義(3月3日) 承諾.....還沒教 (2)...搞不懂差別在哪... 煩請板上的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6.10.93 tw751231:轉錄至看板 ask 11/03 14:11
文章代碼(AID): #1ISnPqPS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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