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則案例研討與分析
各位國貿版的大大好
小弟這學期剛接觸國際貿易法 遇到了一則案例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題目:
1. 3月1日甲於上午向乙發出電報要約,表示願以現貨現金出售貨物一批,
淨價每噸40美元,3月5日(含)前承諾有效。
3月3日:乙向甲發出電報:"Please wire you would accept forty for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or if not logest limit you would give"
(請拍電報回覆你是否同意 在兩個月之後 以40 美元的價格售出你們的貨物,
如果不行那麼最長的期限為何?)
10:00 甲收到到電報後,即將貨物售予丙,並於13:25用電報通知以此訊息。
13:40 乙因未收到甲早上發出電報的回覆,乃再度拍電報承諾3月1日的要約。
13:46 乙收到甲13:25的電報。 請問:
(1)甲乙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2)若乙於3月3日發出的內容為:We will change the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
則甲乙之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1) 成立,到達主義(3月3日)
承諾.....還沒教
(2)...搞不懂差別在哪...
煩請板上的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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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6.10.93
※ tw751231:轉錄至看板 ask 11/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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