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陸進口後復出口退稅問題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摸摸狗)時間12年前 (2013/11/21 10:3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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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我司在台灣自己工廠生產A產品,B產品(散裝泳帽等)跟大陸其他供應商外購 目前作法都是B運回台灣後與A併櫃再出口,但這樣B產品會被課進口稅無法退稅。 詢問報關行說明 1.B產品雖然到台灣重新包裝,但是進口時海關視為成品,就算出口不可辦理退稅 除非B產品為製造過程的原料,必須要向政府申報加工流程,確定B為原料。 他說像是油品進口雖然可能是加工做其他產品的原料(ex肥皂),但海關會視為成品進口 因為是可以在台直接銷售。 2.以保稅倉方式處理,問題是必須一單對一單,不可以一批進倉後分批運到不同國家。 另外在進倉之前就要以確定出口的資料申報,類似要先拿到出口SO才能申請進保稅。 而且A產品也不可以送進去併櫃。 我查過關稅局的說明,明白寫了半成品或成品於台灣改包裝可以申請退稅,為什麼 報關行說不行呢?跟產品有關嗎? 135.自大陸進口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於台灣製造加工或併裝(或改包裝)後,只要 確實再出口,應准予進口,優惠稅率及快速退稅。 (890096) 關稅總局答覆: (1) 自大陸進口之原料或半成品,若非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貨品,經加工製造或 組裝後出口,可取具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 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 另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食庫。在規定存倉期間 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前項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 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本案 貴公司進口成品,若經包裝設計後即再出口 ,可依上開條文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41條)等有關規定存入保稅倉庫免納 關稅。 (3) 上述相關法規可至關稅總局網站(www.dgoc.gov.tw)法令規章下查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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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問了另外一間專門申請退稅的報關行,只要沒有加工程序
11/21 15:1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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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可以申請退稅,但所謂加工是有一些模糊地帶
11/21 15:16, 2F

11/27 23:51, , 3F
可以打電話到松山分關退稅課問就知道了
11/27 23:51, 3F
文章代碼(AID): #1IZN6PZS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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