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客戶收到台灣走海運的貨, 發生短缺問題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柿子)時間8年前 (2017/08/02 17:00),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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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一個問題,請予以建議和意見: 【事由】 我的越南客戶日前反應台灣總公司走海運的貨發生短缺(前後加起來有4箱),上週 客戶整理了短缺清單後便開立Debit Note要扣台北總公司的貨款。當然總公司這邊不 同意, 也不簽具該Debit Note。因為該客戶是走CIF term, 我分析了幾個點想要和客 戶說明,於是先上來請教各位精通國貿的前輩們的意見,看是不是我的想法哪裡還有 不足的地方。 1. 第一階段:台北總公司上貨給貨運公司的貨櫃,貨櫃再到集櫃場等待上船,如果 總公司上貨的階段就有短缺,在打棧板的時候該貨運公司應該負責告知貨物短少,讓 總公司集貨人員知曉,若順利上櫃並前往集櫃場,則總公司可以視為「該批貨已經足量」 出貨。 2. 第二階段:從集櫃場到上船(基隆港),基本上這個階段除了被海關抽驗,應該是不 會另行打開再驗一次數量,所以這個階段應該是貨運公司負責,如果有問題的話。 3.第三階段:上了船之後開到目的地港口(越南海防港), 在下船之前應該屬於保險公司 的責任範疇。(CIF Term) 4.第四階段:貨物下船。客戶有約定的貨運公司拉貨櫃到客戶位於河內的工廠下貨。 5.第五階段:下完貨,貨櫃也已經離開客戶處,客戶才在盤點貨物的時候發現短缺成箱 的貨物。 我的想法是,先撇開我是公司員工的立場,在第五階段都已經完成的狀態下,客戶要求 我方總公司負起貨物短缺的責任,這部分很難被接受。我可以理解客戶覺得跟我方要求 索賠機會比較高的心理, 但是中間有這麼多段的不同承接責任單位, 若是此案例都由我 方總公司賠償, 那何必需要保險公司或是貨運公司的風險承擔責任? 我的想法是: 以理來說,若是我的客戶在貨櫃於工廠下貨時就發現貨物短缺,他合理可以向第四階 段的「約定貨運公司」索賠。如果我的客戶當時並沒有向約定貨運公司申訴貨物遺失, 並放他們離開, 則應視為約定貨運公司已經完成該趟貨物承運的責任(數量及貨物外觀) 。客戶就必須自行負擔貨物短缺的事實。 我的想法也許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也希望能夠獲得各位前輩的指導。如何調解總 公司和客戶之間對於這個問題的共識。 以上請各位指教, 先行謝過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72.16.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tltrade/M.1501664404.A.DBB.html

08/02 18:02, , 1F
櫃場應該會有進倉資料
08/02 18:02, 1F

08/02 18:03, , 2F
報關行簽貨也會核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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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37, , 3F
進口時有無驗關呢?!
08/02 22:37, 3F

08/03 08:24, , 4F
是客戶自行從台北進口, 驗關程序是有的
08/03 08:24, 4F

08/05 18:17, , 5F
CY的封條都沒動,就裝和拆的問題,叫別人裝自已人沒去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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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8:18, , 6F
認份點擔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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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1:44, , 7F
fwd有幫忙裝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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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1:57, , 8F
上封後到拆封前不可能有機會偷貨 只有裝跟卸會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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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1:58, , 9F
題 如果裝櫃跟拆櫃都是送到指定地點 那就與FWD無關
08/08 11:58, 9F

08/08 12:00, , 10F
工廠說裝1000 但是只上800 無論拖車跟FWD都不會知情
08/08 12:00, 10F

08/13 22:23, , 11F
同上所述,依你內容是用棧板的散櫃出貨,所以包裝方式是
08/13 22:23, 11F

08/13 22:25, , 12F
先用紙箱再用棧板,最後膠膜包住整個棧板,這樣物流只會點
08/13 22:25, 12F

08/13 22:26, , 13F
棧板數量,裡面少放一箱的話只有出貨的會知道,怕被罰就會
08/13 22:26, 13F

08/13 22:27, , 14F
謊報說有出,只能突擊盤點是否有多,但若已銷毀就查不到
08/13 22:27, 14F
文章代碼(AID): #1PWPIKsx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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