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八卦兼吐巢] 教授性侵4女學生無罪?檢上訴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MOTCT (kikkansya御賜台鐵發炎人)時間17年前 (2008/06/30 22:5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之銘言:
: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806/20080629257016.html
: 檢方指出,法官以有人曾替尤畫素描、一起看婦產科,即認為尤沒有強制性交犯行,並不
: 適當。刑法利用權勢姦淫罪,並非以強暴脅迫作為前提,是加害者利用一種長期、漸進式
: 的關係、方式,來引導被害人信賴其權威、價值,進入無法抗拒的潛意識狀態為要件。
: 針對法官曾訊問被害人與尤發生性關係,是否與指導論文有關時,有人回答無關,認定尤
: 無脅迫姦淫一事,檢方說,這是法官將尤長期利用權勢脅迫的時程,過度簡化、並切割性
: 侵害的時間點所致。
: ==============
: 連這樣都可以無罪~~~~
: 難怪醫師無罪都會被判有罪
: 法官的思維果然不是和一般人一樣
: 我抓不住你啊~~~~法官大人~~~~
: 大家自求多福吧~~~~
: 粉紅色的部份不我實在看不懂
: 可以請T大幫忙解說嗎????
這個其實不用請T大幫忙解說,問一下sheepin就知道了。
這不是拿sheepin開玩笑,你問一下在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裡面所謂的父權
依戀,大概就是那麼一回事了。
大概長得像下面規範所要禁止的狀況: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2.諮商關係
2.2 當事人的權利
2.2.4.免受傷害權: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
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
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
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
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
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
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2.4. 諮商收費
2.4.4. 收受饋贈:
諮商師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諮商關係
或引發誤會及嫌疑。
不過我是覺得實務上很難證明利用權勢姦淫。
譬如說把上面的例子換成精神科醫師與病人間發生性行為關係。
究竟是因為病人看醫師是正咩所以獻身(u call me?)還是醫師利用患者
對自己的依賴而發生性行為。
〔我已經可以想像,有某一位精神科醫師又要ache了 XD〕
再次強調,這個部分在司法實務上會非常麻煩,因為如何證明某一關係(例如
之前傳言某精神科醫師跟患者借錢)究竟是患者的自發性行為(借你錢利息比存
銀行高),還是精神科醫師利用跟患者的雙重關係來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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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一直很喜歡拿精神科來舉例子,不過考量到對心理方面的涉入度,
精神科是高於其他同行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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