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收到傳票......
: 推 sheepin: (拍拍) 11/16 21:46
: 推 monyan:告死他 11/16 21:47
: 推 kyfang:嗯...可能真的可以研究反告他成功的可能性喔 11/16 21:52
: 推 lOcm:相信你可以的,到時候用『誣告』把他告回來 11/17 00:40
要告回來應該非常困難
家屬只要一句不瞭解醫療
因為「活著進去,死的出來」誤認為一定有醫療過失
誣告罪就有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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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
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
,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
,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
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
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
誣告之故意。」
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
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
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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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8.180.119.112
※ 編輯: CKun 來自: 68.180.118.32 (11/17 09:3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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