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收到傳票......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睡到自然醒)時間17年前 (2008/11/17 07:07),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8 (看更多)
: 推 sheepin: (拍拍) 11/16 21:46 : 推 monyan:告死他 11/16 21:47 : 推 kyfang:嗯...可能真的可以研究反告他成功的可能性喔 11/16 21:52 : 推 lOcm:相信你可以的,到時候用『誣告』把他告回來 11/17 00:40 要告回來應該非常困難 家屬只要一句不瞭解醫療 因為「活著進去,死的出來」誤認為一定有醫療過失 誣告罪就有可能不成立 --------------------------------------- 參考文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 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 ,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 ,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 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 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 誣告之故意。」 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 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 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180.119.112 ※ 編輯: CKun 來自: 68.180.118.32 (11/17 09:38)

11/17 10:02, , 1F
唉 基本上就是這樣 明明網頁資訊那麼公開 還說自己不知道
11/17 10:02, 1F

11/17 10:03, , 2F
說穿了就是生死問題重大 自己承受不住想要轉移責任給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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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0:03, , 3F
裝笨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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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0:03, , 4F
還看看順便能不能撈一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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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5:30, , 5F
家屬這麼懂法律 怎麼就不瞭解一下醫療?
11/17 15:30, 5F

11/17 15:55, , 6F
醫療是唯一被告需要自行舉證無過失,因為法律假定所有人都不懂
11/17 15:55, 6F

11/17 15:58, , 7F
平常車子被偷,原告還得自行搜集被告偷車的證據,差遠了
11/17 15:58, 7F
文章代碼(AID): #198AUZan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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