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健保代位求償
94年4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其修正理由
為:「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
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向該第三人代
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另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亦多傾向支
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為回應此等建議,同時考量實務上執行之可行性與成
本效益,爰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
位求償範圍。」,已明白表彰可得代位求償者(除原規定之交通事故外)僅
限於增訂之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範圍,
並不包含其餘未規定之範圍。
於是修正後
第82條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
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
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
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
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
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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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普通傷害只能向保險公司求償,
傷害不夠重大,則不能向肇事的第三人或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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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代位求償黑洞有多大? 健保局網站沒有公佈
不過令人欣慰的是總算有了改進
以下是我查到唯一有拿到錢的判例,向保險人求償成功
9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向新光產物保險取回醫療費用共計135,729元
但是向第三人求償呢?
好像未曾採取行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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