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意書簽署年齡??
※ 引述《deltaz (出來跑卡片總有一天要還)》之銘言:
: 請問醫療法上的成年是指 20 or 18??
: 可自理有行為能力之精神疾患患者(ex 重鬱症)或 高齡患者
: 請問大家都如何處置呢??
: 有時遇到這一類患者都會請家屬來協助簽立, 但偶爾會遇到
: 病患表示不想麻煩家屬, 堅持自己簽就好, 不知道這樣的同意書在法律上
: 是否具有效力
行為能力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
1.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滿廿歲為成年人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但限七歲以上)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3. 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由此可知,行為能力的有無,與其心智狀況並不必然有直接的認定關係,現行法律是
以年齡做為基本的區分,另外再輔以禁治產宣告制度,以救其窮。
所以只要患者已成年且未受禁治產宣告,除非能證明簽署文件當下患者剛好處在急性
發作的階段,否則他簽下的合法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理想狀態。
回到原始命題。遇到這種病人,不管病情說明或簽同意書,最好是有重要家屬隨侍在
旁,真的出事也比較好撇清。
重要家屬排序請參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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