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討論] 受雇醫師應組成醫師「工會」
※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spicycop (醫聯會糯米)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討論] 受雇醫師應組成醫師「工會」
時間: Fri Apr 16 09:57:02 2010
近來健保給付分配問題,藥價差問題,
各式各樣的問題浮上檯面,
不禁讓許多醫學生以及年輕醫師大嘆醫師難為。
小弟在此丟出一些近來的想法,期待更多學長姐學弟妹們指教。
A.醫師組工會的合法性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工會法以下節錄重要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工會之宗旨)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
旨。
第 2 條
(工會之性質)
工會為法人。
第 3 條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
指導、監督。
第 4 條
(組織工會之例外)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
工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一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一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一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因此醫師組織工會並沒有任何適法性的問題!!
我們也可以參考法令上有限制的教育人員組工會的經驗:
http://www.ns1jh.tnc.edu.tw/~iceman/xoops/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2
以下節錄重點
--------------------------------------------------------------------------------
◎全國教師會「教師組織轉型及發展策略小組
您還在擔心組教師工會嗎?
過去,在教育部長期的誤導下,許多老師幾乎到了「聞工色變」、「逢工必反」的地步,今
天,就讓我們好好談談,這些反對教師工會的說詞究竟是否站得住腳?
恐嚇說:
還記得嗎?教育部之前最常說的就是:組工會要取消月退、取消18%、取消免稅、取消寒暑
假、領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取消公保改保勞保等。
真相是:
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如果組織工會就得放棄既有權益的說法
無誤,怎麼可能還有醫師願意犧牲權益來組織工會?其實,教師既有權益大多來自法律的保
障,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
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需經正常修法程序,由此可
知,組織工會與教師既得權益是否變更並不必然相關。
應該看清,維護教師權益的關鍵,絕非來自於政府的施捨與恩給,而是取決於會員的團結與
社會的支持,退一步來說,就算台灣的老師選擇永遠當政府的順民與工具,又有誰能保障教
師權益永遠不被改變?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納薪資所得稅之優惠不正是最好的例子?
專業說:
反對教師工會的另一個常見說法是,教師是專業人員不應組織工會,或教師工會不是專業人
員團體。
真相是:
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請問,醫師專不專業?舉例來說,長庚醫院的醫師一方面
是專業醫療人員,一方面則是受僱於長庚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身份究竟有什麼衝突?
難道醫師組工會後就變得不會看診了?教師組工會後就變得不會教書了?
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
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
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
「工會主義」根本就是「專業主義」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
--------------------------------------------------------------------------------
教師們還被恐嚇沒有優退沒有18%,各位醫師們你們有嗎?你本來就沒有啊你還在怕什麼?
我所認知的公會應該是一個專業人員的自律性團體,對於其會員違規有懲戒權
但是他和工會並不衝突!
全聯會宗旨 http://www.tma.tw/about/about_01.asp
宗旨
本會以聯合全國醫師,協調同業關係,增進醫療技能與共同權益,協助辦理醫療保險,推行
社會服務,並協同醫業之發展為宗旨。
組織工會跟全聯會宗旨有重疊處,但一旦成立後就可以進行分工,並不衝突。
--------------------------------------------------------------------------------
B.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已失真實代表性
目前全聯會的組成大多是醫學院的教授,或者是醫院的經營者,基本上已經無法代表全體成
員,而全聯會至今仍然無法進行直選。因此依照目前全聯會的組織態樣,所代表的基本上就
意見是資方意見為主。但實際上公會成員主要卻是由受雇者組成。
這點在東歐醫事學歷問題中就清楚可見。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fo.asp?meete_id=2186
大家可以看看第二點,全聯會居然幫波蘭台生擬定了落日條款!
我們都知道全聯會就是個標準的利益團體,
越多外國學生進入絕對是稀釋這個團體的利益,
因此不管基於什麼理由,都沒有主動幫別人提落日條款的道理!
就算你覺得提落日合理,也是別人提,最多你不反對。
這點就可以明顯看出,全聯會的代表性已經和大多數醫師意見背離。
C.成立工會,與醫界資方切割,拉出更明確討論空間
這邊我想問大家,有沒有過一種感覺?
有時候,明明就是醫院的問題,跟受雇的醫師沒什麼關係,
可是醫院被健保局罰了,或者是被外界批評了,可能要蒙受利益損失的時候,
你心裡明明感覺,醫院錯了,可是卻不由得似乎要出來幫他說些什麼話?
如果你有過這種感覺,那就對了!
這就是因為醫界的勞方跟資方根本就是綁在一起!
醫院一旦被裁罰,少賺錢,你就連帶受到影響。
醫院如果多賺錢,你幸運的話可能可以分到一些蠅頭小利。
在整個談判的過程中,受雇者的聲音根本就不會被重視,
更有甚者,受雇者往往只是資方拿來談判的旗子!
舉個例子,這次高醫被追回一億五千萬(在此不討論罰這錢的合理性,個人覺得不合理 !),
要是院長夠權謀,他就說因為醫院遭到嚴重虧損,
希望全體高醫員工共體時艱,把這些錢轉嫁給全部員工一起分擔。
醫院賠錢員工共體時艱聽起來很合理吧!
這可是我們五十幾年來數千高醫人共同的家呢!
於是醫院就可以順利把壓力轉嫁到員工身上,
員工就會同仇敵愾,而因為影響到數千人的收入,健保局也受到更大社會壓力。
醫院最希望的就是因此健保局承受的壓力大了,接下來罰的錢就少了。
因此整個過程中,員工將是一個被拿來談判的棋子。
再舉個最近很紅的藥價差的例子。也有些人稱他叫做藥價黑洞。
這牽涉到一個問題,你覺得應該「以藥養醫」還是「以技養醫」?
對大多數社會上的人來說,以技養醫是讓他們覺得比較合理的。
以往我們的前輩賺兩手,藥價差賺,技術費也賺,
這當然沒什麼不好,醫師的收入好,吸引優秀人才想來當醫生。
但是現在的社會氛圍下,藥價差到底能不能賺,該不該賺呢?
你可以去訪問你的親朋好友,我敢說八成都會認為不該賺。
那如果社會上覺得我們不該賺藥價差,那應該做的就是探討以技養醫。
今天如果醫界的資方(醫院),跟醫界的受雇者(受雇醫師)分開來談這個問題,
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就會比較清晰。
醫院會說,院內感染控管很重要,健保沒給付這些錢,不賺藥價差怎麼可以?
醫院還有很多行政人員的成本要付,健保也幾乎不付這部分錢,不賺藥價差怎麼可以??
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來探討,投資醫院經營,到底應該給他們多少利潤合理?
細一點的話我們還可以討論,公立醫院以及私立醫院的營利應該多少才合理?
獲利應該流向什麼地方才合理?
如果這些攤開來說,健保本就該給付院內感染管控所需的成本還有行政人員費用,
提供給醫院合理的獲利空間不是嗎?
至於受雇醫師,這些藥價差本就沒有進你口袋,我們應該賺取的就是技術費,
還有我們的工時應該得到的合理報酬。
這個時候就可以來討論,一個某專科的醫師,他受了多少年的專業訓練,比起其他社會上專
業人員,依照他的技術分級,工時以及相對風險,他應該可以得到多少報酬?
大家可能會覺得民眾這麼仇醫,會說給這些醫生22K就好了啦!
不過我倒覺得未必這麼悲觀,法官月入一、二十萬很少有人去complain
如果大家認為生命重要,醫師重要,自然給的薪水不會太差。
講到這邊,我知道我要被噓了XD
因為我站在一般民眾的立場去講話,應該很多人都覺得這樣下去薪水會變差。
但是整個問題的根本就在於制度!
''As a nation, we ultimately get the type of doctors we deserve''
我們國家要有怎樣的醫療水平?需要什麼等級的醫生?大家可以負擔多少錢?
這些是這個社會應該去共同討論的。
如果今天大家覺得我們跟中國一樣的醫療水準就好,
那我當醫生可以當的跟公務員一樣,我也沒有怨言,這是整個國家決定的,
今天我覺得不滿意,我就出國當醫生,或者轉行不要當醫生。
在這邊一定會有人講說,大家會要很好的醫療品質,但是要給醫生很差薪水!
沒錯,這也不是不可能,但是至少以後的學生會知道他來做這行就是佛心來著,
我也不相信會有多少佛心的人會真的這樣來當醫生,
無法吸引優秀人才,醫療品質的下降只是必然的現象,這苦果也要全民承擔。
而我們要做的,就是要向社會論述這些可能出現的問題,讓全國來做選擇。
德國現在就是這樣的問題,醫師薪水是全中歐國家最差,
一堆醫生都跑去英國或者瑞士,奧地利這些國家打工,
他們的波波問題比我們還嚴重,只是他們得是本地班的波波,不是我們的國際班波波,
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但是德國人也常在complain他們自己的優秀醫師都跑光了,
他們繳一堆稅金栽培出來的好醫生都去國外,自己淪落到給外國醫師看。
整個制度要探討清楚,讓以後的學生知道,投入醫療產業大概是什麼樣子,
不要給他們樂觀的期待,才不會有人一直受傷害,
每次我們也只能在板上互相取暖,出事就被全民看笑話。
D.那我們可以怎麼做?我們真有可能成立工會嗎?
大家會說,全聯會具有唯一的代表性,
但是實際上,應該說,他具有很大的代表性,但並不是唯一。
例如在資源分配上,就另有基層醫療協會這樣的組織在跟醫學中心競爭資源。
因此如果順利成立工會,他要具有代表性也不會是個問題。
但有個問題是,在全聯會的壓力或阻撓下,工會有沒有可能產生?
這個部份就要請大家一起想想了,
我個人認為可以從全聯會理事長的直選開始做起,
讓基層受雇醫師在全聯會取得較為合理的席次比例。
或者我們期待理事長聖明,允許甚至支持受雇醫師們來搞這個工會...
這有太多太多可能性了,問題就在於,我們是否都認為應該要有工會?
如果受雇醫師有一致性這樣的共識,才有推動的空間。
在真正要搞這個工會之前,勢必要花一段時間凝聚共識。
另外,真的要做,你不做,我不做,最後是誰來做?
等待改變,所有事情永遠都不會改變。
歐巴馬推動這次健保,說了這樣的話:
If not now, when???
If not us, who???
我也想問問板上的同學們和敬愛的學長姐們,
你是不是也認為組成工會刻不容緩而且捨我其誰呢?
如果很多人回答YES! 那我想一切就有希望!
至於醫學生要不要加入這個組織呢?
我認為不用。
因為定位不同,工會形成後,他就是個標準利益團體,
醫學生有其特殊性,他頂多可以稱為「準利益團體」,
這些組織可以互相合作,用不同的立場說不同的話來和民眾論述,
合併我想效益不會比分開來的好。
這篇文希望可以做到拋磚引玉,
因為我真的沒有受過什麼社會學或者政治學的理論訓練,
說出來的大概難登大雅之堂或者跟人做什麼學術交流,
只是心底的一些小小想法希望跟板友分享。
如果你有一樣的想法,那就把這個思潮,像個革命家,像個傳教士,散佈給你身邊的人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35.215
推
04/16 10:08,
04/16 10:08
推
04/16 10:08,
04/16 10:08
推
04/16 10:09,
04/16 10:09
推
04/16 10:14,
04/16 10:14
推
04/16 10:14,
04/16 10:14
→
04/16 10:14,
04/16 10:14
推
04/16 10:14,
04/16 10:14
→
04/16 10:15,
04/16 10:15
→
04/16 10:17,
04/16 10:17
→
04/16 10:18,
04/16 10:18
→
04/16 10:19,
04/16 10:19
→
04/16 10:22,
04/16 10:22
推
04/16 11:02,
04/16 11:02
推
04/16 11:06,
04/16 11:06
推
04/16 11:16,
04/16 11:16
推
04/16 11:19,
04/16 11: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58.100
→
04/16 11:36, , 1F
04/16 11:36, 1F
推
04/16 11:38, , 2F
04/16 11:38, 2F
推
04/16 11:40, , 3F
04/16 11:40, 3F
推
04/16 11:47, , 4F
04/16 11:47, 4F
推
04/16 17:25, , 5F
04/16 17:25, 5F
推
04/16 18:31, , 6F
04/16 18:31, 6F
推
04/16 23:24, , 7F
04/16 23:24, 7F
→
04/16 23:24, , 8F
04/16 23:24, 8F
推
04/17 09:09, , 9F
04/17 09:09, 9F
推
04/17 13:44, , 10F
04/17 13:44, 10F
medach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